论民法典的去政策化和经济法的政策先行
2021-01-12陈绍伟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陈 绍 伟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00)
法源是回答法律规范从何处获得拘束力、从哪里获得内容、是如何形成的以及表现为什么样等问题的一种权威性表述,而这种权威性表述在庞德看来正是司法裁判的基础[1]。《民法典》的总则篇在颁布时选择了“法律-习惯”的二元论法源类型,取消了国家政策在民事法律中的法源地位。相形之下,国家政策依然是经济立法的重要依据之一。国家政策的法源地位之所以受到两大法律部门的不同对待,主要原因在于民事立法对形式理性主义的过度诉求。若要实事求是地对国家政策的法源地位作科学且全面的考察,就必须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解构。并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对民法典“去政策化”与经济法“政策先行”的历史进行比较分析,以系统的眼光重识国家政策的法源价值①。
一、形式理性主义存在的问题
法律体系不应该被理解为一堆零散物的组合,而应该被理解为是一种由不同法律形式类型组成的统一结构,它的各部分能够以适当的标准相互联系[2]。因此,合理的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各类法典,还应当包含不具有成文法典形式的法律规范。
(一)形式理性主义的“去政策化”
以近代欧陆民法典为代表,用法典的形式构建“自动售货机式”法律体系的形式理性法律是排斥国家政策的典型,继而影响到国内法学界对法律体系的理性认知。如民法的法源从《民法通则》第六条到《民法总则》第十条的变动就彰显了民法部门对形式理性主义的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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