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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开放与规训:身体及体育权属性界说

2021-01-11陈云卿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法律体育

张 训,陈云卿

(淮北师范大学 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体育总是以身体为基础展开,体育权利亦是身体权利的延伸。离开身体的开放,体育将无从谈起;而离开对身体的尊重,任何体育权利都是虚置。正如有学者所言,“运动总伴随着对身体的肯定、信赖和期待。”[1]身体的禁忌与开放是体育发展方式和发展高度的决定因素。当人类处在普遍的身体禁锢的时代,体育尤其是竞技体育是缺乏发展空间的。人类之身体是展现体育魅力的物质基础,释放身体能量要不断打破身体禁忌,而这仅仅靠个人力量无法实现,需要国家和社会的文明达到一定程度,并且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进行赋权与确证。总之,身体不再专属于个人。个人在社会中展示身体魅力的同时,也获得身体的社会美誉度与认可度,从而也确证了身体的开放权,体育权利的属性也由此得以延展。但是身体的开放性也同样需要国家利用法律的力量进行规制,并对身体及体育权利进一步界定。

故此,界说体育权利属性,也是界定身体归属性的过程。那么,身体属于谁?在自然意义上,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亦终将归自身支配;在社会意义上,人们在处置身体时又不得不考虑法律、伦理、习俗等因素[2]。竞技体育的发展高度取决于身体能力,更取决于身体权的行使。如果人们对身体权的理解过于狭隘与保守,就会忽略社会因素而禁锢身体的社会属性,最终限制体育的发展。无论从个体还是从社会群体角度来看,人权都是人固有的权利,不过,只有在落实人权保障制度的条件下,才能自由行使这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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