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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公益法律服务

2021-01-10蔡志猛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6期

摘要:公益法律服务最早产生于美国1870年第一个律师协会成立时,2015年以后美国规定申请律师执业的前提之一是给社区提供不少于50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欧洲多国也成立了公民咨询机构为社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我国从1980年恢复律师制度,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法律援助,1997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成立,2003年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2015年开始建立一村一律师工作,之后逐渐推广到全国,同年实现了法律援助服务的窗口化,2017年对法律援助刑事辩护全覆盖进行了试点工作,2019年向全国推广,2019年司法部颁发了《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对公益法律服务进行了系统化地陈述。

关键词:法律援助 公益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

一、对公益法律服务的理解

(一)公益法律服务的概念和特点

公益法律服务,是指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这个概念是司法部在2019年10月23日下发的《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中的第二条中提出的。值得商榷的是,目前在我国法律领域,已经普遍采用自然人代替公民提法的情况下,该意见的公民提法是否变更为自然人更为贴切。

当下我国公益法律服务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1、政府主导性

我国对法律服务市场实行准入制度,现行的律师法和三大诉讼法都为非律师身份进入法律服务市场设置了障碍。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本身受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法律公益服务体现了政府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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