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法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困境与完善
2021-01-10谢芬
西部学刊 2021年24期
摘要: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后,我国废止了权利保障功能孱弱导致司法处遇效果不佳的收容教养制度,转而建立兼具保护矫治修复功能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但该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执行等方面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法律依据不充分;适用对象条件不确定;程序设计不科学;执行程序不规范、不完善。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的路径:(一)完善立法及配套法律法规,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和保证;(二)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对象;(三)完善专门矫治教育的司法程序;(四)健全专门矫治教育的执行管理体制。
关键词:触法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困境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4-0086-03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首先从实体层面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至12岁,其次将司法处遇效果不佳的收容教养制度,修改为兼具保护矫治修复功能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同时也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由此收容教养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是对收容教养制度的改进,但应当正视专门矫治教育所面临的适用问题,不断完善该制度,为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取代收容教养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触法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
最……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