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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主播产业著作权问题探析

2021-01-10李禹佳

西部学刊 2021年24期

摘要:虚拟主播产业涉及的著作权客体包括虚拟主播的人物模型、角色设定和视听作品。其中角色设定并未受到我国著作权的单独保护。虚拟主播产业涉及的著作权主体为模型提供者、中之人以及运营公司,他们拥有不同的著作权。对虚拟主播发展的著作权保护和实现的建议:(一)个人势的虚拟主播或者虚拟主播的运营公司,在获得虚拟人物模型时,应在协议中与著作权人明确划分产权归属,降低后续运营过程中因模型权属不明造成的损失;(二)运营公司与中之人签订的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责。一方面,运营公司应当支付中之人充分的报酬;另一方面,如果因中之人的行为导致虚拟主播形象的损失,中之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三)要充分考虑到“二次创作”在虚拟主播产业中的重要作用。对于“二创作品”是否侵权,不应只关注其形式层面,更应关注侵权者的意图和后果。

关键词:虚拟主播;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二次元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4-0079-03

目前,Z世代①逐渐成长为我国文化产业中不可忽视的消费主体。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为Z世代提供了较强的支付能力与消费意愿。与此同时,互联网和ACG文化②伴随着这代人成长。由此,二次元文化成为当今文化市场中的热点。虚拟主播正是在这一种文化氛围下兴起的文化产业。

然而,虚拟主播作为一种依靠现代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兴文化产业,涉及广泛而复杂的著作权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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