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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的适用依据及初步成果

2021-01-10张垚

西部学刊 2021年24期

摘要:自2021年1月起,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在争议中开始实施,在探究实施离婚冷静期的理论依据基础上,对各省的2021年第一季度离婚率数据与2019年的同期离婚率数据进行对比,发现离婚冷静期在抑制高离婚率的过程中取得了初步成效。離婚冷静期法律制度仍存在适用范围不科学、冷静期限无弹性以及适用次数未规定等问题。建议对离婚冷静期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一)建立婚姻识别机制;(二)设置灵活的冷静期限;(三)规定冷静期的适用次数。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离婚干预;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4-0076-03

一、离婚冷静期的概述

(一)离婚冷静期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①规定的是对离婚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并在30天后才能领取离婚证的情形。所以依据文义解释,在此处探讨的离婚冷静期是适用于登记(协议)离婚中的,与推行家事审判改革在诉讼中正进行试点的冷静期相区分的离婚冷静期。

登记离婚冷静期是指,主体双方对有关离婚等事项协商一致亲自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国家对其离婚的自由意志进行干预,并启动30天的冷静期限。

(二)离婚冷静期的理论依据

不可否认离婚冷静期是对离婚程序的限制和门槛,但都保持在一定的限度范围内,并有相应的理论依据作为支撑。18世纪法国的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说道:“在一个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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