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义务论
2021-01-10王敏
西部学刊 2021年24期

摘要:环境权论占据着环境法学界的主流,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未达成共识。环境权论者以人的基本权利为制高点,强调环境之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但未能很好地解决人类时刻面对的环境问题。构筑环境保护义务体系来解决环境问题,主要基于:(一)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古已有之,有其历史传统;(二)环境权的学术纷争为环境保护义务论提供契机;(三)环境保护义务论符合环境整体性特征的内在要求;(四)环境保护义务论存在立法实践印证。当然,构筑环境保护义务体系,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绝非一朝一夕可完成之事,需各学科学者和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保护义务;整体性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4-0066-03
引言
自20世纪60年代美国科普作家蕾切尔·卡逊创作的《寂静的春天》一书问世,环境问题开始受到人类密切关注,环境保护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点议题。在理论界,虽然环境权论占据着环境法学界的主流,但时至今日并未达成共识。实务界中,虽有不少国家从法律上确认了环境权,但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引用环境权作为判案依据的案例却屈指可数,甚至有些国家在法律上虽确认了环境权,但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权却难以得到法院的适用。法学理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导法学实践,既然环境权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达成共识,法律作为重要的社会规则之一,往往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来激励和约束主体的行为以实现其目的,不如另辟蹊径,从环境保护义务的角度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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