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育法》确立民族体育自治立法体制的法理
2021-01-09贵州财经大学
体育风尚 2021年2期
贵州财经大学
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各民族历史演进的产物,传承着各民族的心理和情感,是各民族间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具有独到的发展价值,需要通过《体育法》确立民族体育立法自治权予以维护和发展。
一、发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依赖于民族体育自治立法
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具有独到的价值,需要通过民族体育立法自治权予以保障[1]。
(一)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具有独到的发展价值
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是不同民族在有目的地、能动地改造人类社会及人类自身的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产物,是带有民族特点的文化形式,对凝聚民族精神、促进民族交流、维护民族与自然的和谐具有独到的发展价值。
(1)发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有利于凝聚中华民族精神。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源于各民族的生产生活实践,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通过民众的参与、娱乐、休闲等外在形式展现民族情感、民族审美、民族哲理等的载体,[2]对凝聚民族精神具有重要的价值。中华民族作为“多元一体”格局演进的民族实体,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但其内部组成民族也是独立的整体。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既要凝聚各民族的精神,更要凝聚中华民族的整体精神。能担此重任的正是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中华各民族从来不是独立演进的,而是在不断发展,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都离不开谁”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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