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监督机制困境及突破*
——以检察监督为视角
2021-01-09张高榕冯耀理
环境污染与防治 2021年11期
张高榕 熊 超 潘 娟 冯耀理
(1.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0;2.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广西 北海 536000;3.北京首都机场公安局,北京 100621)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明确提出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1],由此可见党和国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然而,我国在环境行政执法方面却存在有案不移、有案不受、以罚代刑等问题。而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即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下文简称为环境“两法”衔接)不完善。近几年,针对环境“两法”衔接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国家先后出台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回应。然而,尽管环境“两法”衔接问题一直受到重视,但是从现实情况来讲,依旧问题频出。究其原因是多方面,包括针对环境“两法”衔接的相关立法不足、地方干预较为严重等。而在诸多原因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缺失。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在环境“两法”衔接中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多方面原因,使得检察机关在环境“两法”衔接中的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故对于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在环境“两法”衔接中为何不能有效发挥其监督作用,以及在实践中如何有效发挥检察监督在环境“两法”衔接中的功能,有必要进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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