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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案件管理工作,促进司法行为规范

2021-01-06李钊

客联 2021年11期
关键词:办案检察机关司法

李钊

规范司法行为是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抓手。而案件管理既是检察机关司法行为的组成部分,又承担着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内部监督职责。由此可见,案件管理工作对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内部监督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但在实践工作中,案件管理工作在规范司法行为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笔者结合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分析案件管理工作对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意义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一、案件管理工作对司法规范化的意义

案管部门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全部环节都纳入了管理的范畴中。在内部,通过案件接收流转、文书用印审核等重要环节的严格把关,及时发现司法过程中不严格、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规范现象,保证案件质量。在外部,通过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将案件信息进行主动公开、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从而达到规范司法行为的目的。

(一)统一业务系统的上线运行防止了随意性司法。统一业务系统的出现有效的解决了司法办案的随意性,统一业务系统有着明确的办案流程、办案期限、法律文书模版,检察官只能在统一业务系统这个框架下进行标准化办案,通过系统的各种限制来规范检察官的司法办案行为,从而避免随意性司法。

(二)分案模块有效避免分案猫腻。统一业务系统采用随机分案为主,手动分案为辅的分案模式,统一由案管进行随机分案。这种分案模式有效的避免了分案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发生,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三)事前、事中监督弥补监管短板。依托统一业务系统,一个案件从进入检察机关开始就要在系统上进行录入和流转,所有的办案操作可以做到全程监控,全程留痕。这就解决了以前只能事后进行监督的问题,有效的将司法不规范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从而防止“带病”案件流出检察机关。

二、规范司法行为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认识不足,案件管理部门成为全院的“大内勤”

案件管理部门设立的目的为了实现案件的统一化管理、监督和办案相分离,全流程动态监管,将流程监控的触角深入到每一个办案环节,实现所有执法办案活动都依法进行,真正做到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但在实际工作中,案件管理部门却逐渐成为一个收送案件和解决系统“疑难杂症”的大内勤,其监督职能逐渐被淡化,究其原因,人们仅仅把案管工作理解为简单的收送案件,没有认识到案管工作的实质是监督,管理仅仅是手段和途径,要通关管理的手段达到监督的目的。

(二)缺乏有效的监督,流程监控流于形式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主要是对办案进行监督。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案管部门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案管和其他的部门在都是平级,平级之间就很难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二是因为案管工作人员多是年轻干警,这就导致年轻干警缺乏一线办案经验,对各个业务条线的业务流程都不熟悉,致使案管不会监督;三是因为监督的“度”不好把握。检察机关一个案件的办理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书所体现的,一份文书要想能够顺利制作打印出来,往往要经过层层审批,道道把关,才能到案管申请用印,这个时候要案管来监督这一份已经经过院领导监督审批过的文书,自然面临着想监督而“不敢”监督的困境;四是案管的流程监控工作量巨大,仅本院2021年第一季度用印审核的法律文书就有2309份,可想而知监管任务有多大。加之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目前的监控还是需要人工去逐个案件打开查看,仍然无法实现对系统内的数据进行云计算,自动监控,分析和报错,这样就导致案件数量非常大的基层检察院流程监控工作很难完成。

(三)工作没有分类,人员配备不足

案管工作千头万绪,除了日常的收送案件,还有文书的用印审核、案件的流程监控等等。对于这些工作一些是需要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来完成,而还有一些工作并不需要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仅仅只是懂得电脑的操作就可以完成,并且这些工作特别耗费时间,例如电子卷宗的制作。基层检察院案件数量大,电子卷宗的制作耗时耗力,制作电子卷宗就将占据一名干警的大部分时间,这就导致其他工作得不到有效的开展。

三、对策及建议

(一)改变观念,正确定位案管职能

检察机关在思想上还是重办案,轻监管,从而导致案管职能不能够有效发挥。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要改变观念,纠正只“服务”不“监管”的错误观念。因此,一是要加强检察干警的培训,全面深化检察干警对案管职能的认识,要让干警都知道案管的重要性。让干警了解案管的监管实际上是一种保护,从而使干警对案管的监管产生信任和认同;二是要充分发挥检察官司法档案的作用,通过加强日常的监管,将监管中发现的司法瑕疵计入办案人员的司法档案,通过这种倒逼的方式来改变错误的认识,正确定位案管的职能。

(二)加强监管,使案件流程监督落到实处

一是要抓住监督的重点,严把出口关,对移出检察机关的案件进行重点监控。重点就主要文书制作是否正确、案卡填录是否规范、案件办理是否超期、文书制作是否齐全、用印打印是否符合规范等内容进行审核,确保文书与案卡一致。二是在抓住重点的同时,也要兼顾常规监管。在日常工作中,案管部门应当多和业务部门进行沟通,找出一条双方都能够接收的监管方式来开展流程监控工作。首先是以口头提示方式进行通知,对在监控中发现的案件未及时结束流程或流程节点进入不及时,案卡填录不完整等问题,采取当面说明、电话告知等方式进行口头通知,并在每月流程监管台账上予以记载。其次是將每月流程监管台账在内网进行通报,在台帐中详细列出承办人、承办案件及具体错误。最后,对于监管台帐中多发、频发的错误进行梳理,召集相关承办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别勉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细化工作分类,探索新方法解决老问题

案管的工作繁多,这就要求案管的工作必须进行细化分工,对于需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来办理的业务,专门有案管的干警来担任,对于专业性知识要求不高的业务可由聘任制人员来完成,这一做法在海南不少基层院已开始探索实行,通过这个积极的探索,非常有效的分解的案管的工作,使法律专业干警有更充足的精力和时间来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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