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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巡回检察研究
——以T市巡回检察为例

2021-01-06王全社李文博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

王全社,李文博

(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甘肃 天水741000)

一、监狱巡回检察理论认知

(一)监狱检察历史沿革

1.派驻检察探索初建时期。新中国成立后设立检察机关,从1949年到1978年,这一时期检察机关的组织还不健全,只是在内部设立了负责监所劳改监督业务的业务机构,这一阶段为监狱检察的探索初建阶段。1957年下半年,检察机关响应党中央提出对劳动改造机关的检察要经常化的指示,探索对监管场所实行派驻检察,为此,最高检建立了专门的业务机构来指导探索派驻检察。这一时期对监狱的监督主要以监督劳改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打击劳改犯的重新犯罪活动和促进罪犯改造工作为主,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全国监狱进行了普遍检察,有的地方建立了定期检察制度。

2.派驻检察全面发展时期。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设立监所检察部门,到2018年巡回检察试点,这一阶段为监狱检察的全面发展阶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初期,监狱检察工作有了一定开展,监狱检察机构基本建立起来。1984年开始,随着中共中央5号文件的提出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劳改劳教检察工作座谈会的召开,监狱检察有了较快发展,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陆续在监狱设置了派出机构,对监狱实行派驻检察,派驻检察院提出监所检察人员配备、派驻检察时间、工作制度以及工作职责“四到位”的要求,有效推动了派驻检察工作的开展。1996年,经过对派驻检察机构的建设,全国基本实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目标要求,即在大型监管场所建立派出检察院,其他监管场所建立派驻检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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