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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激励机制的完善路径
——基于“场动力论原理”的思考

2021-08-31王蒙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激励机制诚信主体

王 蒙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相较于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机制更能鼓励守信者在满足自身需要的同时,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要小得多。但综观整个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及其实施状况,主要制度仍基本围绕失信惩戒来具体展开,截至2021年1月,国家联合奖惩备忘录共有44个,但其中涉及联合激励备忘录仅有5个。一方面缺乏足够的关注,一方面又因未直接减损相对人权益而鲜受“法律保留”的限制,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守信激励机制的建构其实有着不小的自由裁量空间。但依靠公权力主导的守信激励机制,既带有权力主体强烈的价值导向,又具备资源配置的功能,其制度建构应当以提高社会诚信水平为首要目的而慎重设计。

一、现有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法律制度的激励效果要想实现,必须综合考量激励对象内在需求等多种因素。若是激励对象内在需求很弱,外部条件作任何刺激都意义不大。因此,根据改造后的“场动力论原理”,法律激励机制的激励公式可以归纳为B=f(P,R)。其中B可以理解为整个激励制度的激励目标;P是受激励者的个性因素评估;R则是外在制度的环境刺激;f在制度设计中用于评价P和R的耦合程度。守信激励机制建构的基本流程应当包括:明确激励目标;确定激励对象的个性需求;评估并培养制度环境;最后根据激励因素与激励方式选择激励模式[1]。而现有的守信激励制度在前三个环节上均存在问题,具体表现为激励目标不科学、激励措施不合理及公众参与形式化,最终导致守信激励制度的激励效果不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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