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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双重视域下我国环境健康权的基本内涵与保护进路

2021-01-06罗媛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环境

罗 媛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430072)

一、引言:我国环境健康权的再审视

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相较于“健康中国2020”战略而言,其显著特点是在医疗之外将包括环境因素在内影响健康的外在因素归入健康保障体系加以考量。为细化落实该纲要,2019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指出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良好的环境是健康的保障。环境法起源于对公众健康的关注,在“健康中国”政策的引领之下,环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愈发受到重视。尤其是在新冠疫情等突发性、大规模环境健康风险事件的特殊背景下,由于长期担忧被动暴露于影响人体健康的环境风险中,公众的心理压力可能有所加重;况且这种突发性、大规模环境健康风险事件可能是由不明污染源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污染造成的,对于人体健康的影响还处于科学不确定的状态,我国现有对环境私益和公益侵权的救济手段恐难以应对当前背景下环境健康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健康权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规定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其在人权法的语境中不限于得到卫生保健的权利,还包括享有健康生活条件的权利,如使用安全和洁净的饮水、享有充足且营养的安全食物、享受符合卫生的职业和环境条件等。虽然健康权有实定法作为支撑,但是环境权目前还处于理论上的应然研究之中,其内涵与外延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所立足的环境权是指以本能利用行为为中心的一种实体性人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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