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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在刑事法治中的合理评价
——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为视角的观察

2021-01-06张红良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监督法律

李 丽,张红良

(1.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重庆401331;2.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038)

民众有对国家立法和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通过媒体对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媒体监督的两种主要形式,是民众积极参与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表现。理性的媒体监督是社会法治健康发展的内在动力而不是外在压力,但有失偏颇的监督观点或错误的看待监督则可能成为社会法治发展的阻滞和障碍。在刑事法治中,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为例,我们可以看到媒体监督各类观点的冲突和激荡。刑事法治的全部主体,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普通民众都应对此现象有正确理解并合理应对,以使媒体监督成为推动刑事法治发展的动力而不是阻力。

一、民众是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

法治需要“全民参与”,民众是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而不仅是刑事法治的“治理”对象。

(一)法治是“法律之治”和“良法之治”

法治的基本含义是指依法治理,它形容的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和调控社会的方式。法治的概念源于西方,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对之做出论述。他在《政治学》一书中讲到:“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这首次明确了法治的两个基本含义:一是用法律来法理的“法律之治”,二是法律应当是良法的“良法之治”。近现代以后,法治的内涵不断丰富,但亚里士多德于2400年前提出上述观点仍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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