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商事判决在荷兰的承认与执行
——兼评荷兰首例承认与执行中国判决案件
2021-01-04祝戈辉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6期
□ 祝戈辉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深,运用国际法治思维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进一步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深化国际合作的需要[1]。当今国际社会民商事主体间交往呈现多领域、密切化的趋势,各国间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日趋复杂,作为民商事纠纷重要解决途径的国际民商事诉讼,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既是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最终环节,也是国际民商事秩序得以维护和健全的必要保障[2]。
一、问题的提出
在跨国民商事法律交往[3]中,我国在涉外民商事领域的判决作出体现中国对涉外诉讼定纷止争的法律价值追求,然而若要使得判决在他国发生效力,除了保证判决本身的公正合理外,还必须得到他国的承认与执行许可[4]。
荷兰作为世界上国际法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多元化的法律背景为其提供了国际法赖以存在的得天独厚的基础[5],诞生了许多杰出的国际法学者,也是诸多国际法理论的发源地。荷兰在有关司法合作的国际条约的规则制定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海牙公约》等重要国际公约的积极推动者、参与者和贡献者。荷兰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有着较为成熟的制度,然而中荷之间判决的相互流通却面临着较大的困境:中荷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两国缺少缔结且生效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以保障判决执行[6],中国对于荷兰判决承认与执行具体实施路径中的程序要求和审查标准了解不足,两国司法认同感仍需加强,以及中荷在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司法合作程度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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