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路径下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范围
2021-01-03刘健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摘 要:涉合同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利用合同实施普通诈骗犯罪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涉合同的诈骗罪问题始终困扰着司法人员,导致案件处理结论不尽一致,量刑差异明显,影响了司法的协调性、稳定性。该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秩序性法益具有抽象性、模糊性,无法有效指导该罪中“合同”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故应当将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合同管理秩序法益,实体性还原为经营性合同的信赖利益,由此出发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限缩解释为经营性合同。同时明确经营性合同包括经营者之间的商事合同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者合同,将不具有营利目的或持续性特征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合同排除在经营性合同范围之外;行政合同系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具有营利性,不属于经营性合同。由此所确定的经营性合同的解释结论不仅具有可操作性,也与目前实务中的处理方法相契合。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秩序性法益;实体性法益;合同信赖利益;经营性合同
作者简介:刘健,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E-mail:cizhong2@163.com;吉林 长春 130022)。
基金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刑法中因果关系认定的类型化思考”(19SFB2020);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骗取涉农款物问题研究”(2021LZY002)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21)06-0128-10
涉合同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利用合同实施普通诈骗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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