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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独创性问题研究

2021-01-02北京工商大学李傲楠

区域治理 2021年38期
关键词:创作艺术

北京工商大学 李傲楠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尤其是对非遗传承方面,更是鼓励发扬与保护,这对我国提升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对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保护,目前立法也无明确规定,对此,导致许多以文学艺术作品为蓝本而进行创作的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陷入著作权权属不明的困境,以此引发许多纠纷。故确定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迫在眉睫。解决民间文艺衍生作品的权属问题,首先要判断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第80号指导案例为例,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入手,从而判断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而明确其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案情简介

(一)基本案情

2009年8月,原告洪某创作了蜡染作品《和谐共生十二》,并发表在《福远蜡染艺术》一书中。第二年8月,洪某将这幅作品的使用权转让给另一原告邓某,但保留了在蜡染上使用该作品的权利,即在蜡染领域只有洪某可以使用该作品。随后,二人签订了《作品使用权转让合同》,就前述约定予以明确,即由邓某享有该图受让范围内的著作财产权。

被告是贵州当地生产、销售特色食品的公司,该公司委托他人为其所生产、销售的产品设计食品最外层的礼盒包装。但受托人所设计的外包装图案涉嫌使用了原告洪某的上述作品,并未得到许可。洪某认为其署名权以及邓某受让部分的著作财产权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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