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隐性广告规制之探讨*——以他律与自律协同治理为视角
2021-01-02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王涵卢凯欣陈思琪谢怡涵钟芊芊
区域治理 2021年33期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 王涵,卢凯欣,陈思琪,谢怡涵,钟芊芊
当自媒体用户发布的自媒体信息(如文章、视频等)中包含广告内容时,该自媒体信息即为广告。笔者通过观察如今网络平台上的自媒体信息,发现有如此现象:没有“广告”标识的自媒体广告十分常见,其中有些商业宣传目的表露较为明显,而有些则目的表露不明显甚至故意隐藏之。凡此种种,皆属于自媒体隐性广告。那么,它们是否对市场发展存在不利影响而应当被规制?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目前相应的规章制度安排是否合理?应当如何进一步对其进行完善?本文将以他律与自律协同治理为视角,试图对这些问题作出分析和探讨,期待为自媒体隐性广告的规制找到更为合理高效的解决办法。
一、自媒体隐性广告的常见类别
《广告法》第14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下文称此为“可识别性条款”)不同表现形式的自媒体隐性广告的可识别性程度不同,笔者为更好地对自媒体隐性广告进行讨论,根据可识别性程度的差异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一)未完全隐藏型
此类自媒体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未主动披露自媒体信息与其涉及的商品提供者存在的实质商业联系,但也未故意隐藏商业宣传目的。部分受众可以凭借自身经验,根据这类自媒体信息中的某些特征辨明其为广告,比如视频中多次明显出现商品商标,视频中有较长时间详细展示商品的使用或者服务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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