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机刑法规制应然性研究
2021-01-02中国民航大学孟姝彤黄欣怡依力达尔司马衣
区域治理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
中国民航大学 孟姝彤,黄欣怡,依力达尔·司马衣
一、我国民用无人机现行立法和监管制度
(一)我国民用无人机发展历史
无人驾驶飞机简称“无人机”,英文缩写为“UAV”,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机,或者由车载计算机完全地或间歇地自主地操作。无人机分为军用无人机和民用无人机,本文研究主体为民用无人机。
若要清晰地阐述民用无人机立法体系,首先就要了解民用无人机技术的发展历史。1983年,日本开发了一种喷洒农药的无人直升机,1989年首次试飞成功,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日本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农用无人机第一大国。2003年,美国成立世界级的无人机应用中心。此外韩国、印度、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等国家也先后加快了无人机在民用领域的步伐。
1980年我国民用无人机初现雏形。1982年,在军用侦察-5型无人机的基础上开发研制了民用D-4型无人机,并试飞成功,从此打开了我国民用无人机时代。随后,我国军用无人机和民用无人机得到融合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我国已经研究出大量军民两用系列无人机,例如ASN-104型、ASN-206型等。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现阶段发展速度最快、适用范围最广的无人机企业,自2006年成立至今,以大疆产品为首的无人机开始向消费级市场开拓,使民用无人机真正走进大众视野。
(二)我国民用无人机现行监管制度
古语道:治大国若烹小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于2010年形成,但这一法律体系不是意味着一成不变,而是立法的新目标转为如何更好地完善和细化每个法律部门的内容,正确处理好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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