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视野中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021-01-02南京审计大学陈开乙
区域治理 2021年2期
关键词:利用
南京审计大学 陈开乙
一、问题的提出
自《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认定与处罚模式分析,有“正犯化说”与“量刑规则说”这两种主流观点和共犯最小从属性说这一首创新奇的学说[1]。但这些精细却局限于教义的分析本身,并未对本罪帮助行为之前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进行关联,换句话说,同样是帮助行为,但为何其余犯罪的帮助行为没有被立法者单独立罪入刑。刑法修正案采用了入罪的方案,但学术讨论的着力点不应局限于法条本身的技术分析,简单地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看作是网络信息犯罪的立法进步,或时代进步对立法完善的要求是不够精确的,尽管在一种比较宽泛的、能够符合简单的普众的法律观念的层面上也可以这么解读。当一句话是普遍真理的时候,它的意义其实是有限的。当我们说立法进步时,我们应该看到的问题是如何进步,进步有什么意义,是什么促使了这种进步,其中更为重要的是“什么促使了这个进步”。通过法条本身的区别和增设来说明促使进步的原因反而是“倒果为因”,进行各种法律条文上的咬文嚼字只会陷入逻辑上的循环反复。因此,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去探究该罪名背后设立的成本效益分析才能有助于解读其背后的逻辑脉络,也有助于分析由此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设立的成本收益分析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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