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民族地区乡村法治现代化的路径选择
2021-01-02崔玮胡健
区域治理 2021年42期
崔玮,胡健
1.贵州中医药大学,2.贵州财经大学
一、缘起
2020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指出,到2022年,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到2035年,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法治乡村基本建成。现代社会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推进法治现代化。
中国拥有多民族,且国情复杂,在中国推行法治现代化就是要将法治理念、法治制度、法治实践、法治价值等维度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民族地区作为我们国家法治现代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在乡村,由于其受到地理区位、教育水平、交通等影响,探索出切合实际的法治现代化道路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民族地区乡村治理方式正向法治现代化转型,乡村社会从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变,在此过程中,存在的部分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村民法治意识薄弱、公共法律服务建设滞后、普法宣传效果不理想等问题急需完善。
随着法治乡村的提出,以民族地区作为研究对象的乡村法治路径成为当前的热点之一。通过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发现,关于民族地区乡村法治路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村规民约的运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基层法治建设等领域。具体而言,在村规民约的运用方面,任新民、刘园园及施静春指出,村规民约一方面能培育村民的契约意识,筑牢当地的法治基础,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中也能发挥柔性化、亲情化的特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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