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立法的功能异化与矫正路径
2021-01-02郭晓燕李拥军
齐鲁学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主体
郭晓燕,李拥军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130000)
近年来公众参与立法已渐成趋势,中国共产党在全国代表大会上也多次强调制定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时要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也再次重申立法民主原则,这一原则在地方立法主体扩大的情形下显得尤为重要(1)《立法法》第五条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分别授权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享有立法权。访问地址:http://www.gov.cn/xinwen/2015-03/18/content_2835648.htm。然而,公众参与立法的实践效果却不容乐观,很多民众表示所谓立法参与无非是立法机关的表演秀。对民主立法的评价,相较于立法主体“取得很大成绩”的自我好评,社会公众的好评率仅10.6%,差评率高达 58.7%[1]。针对公众参与立法的规定与实践的巨大反差,学界对此颇为关注,理论成果比较丰富。相关成果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类型一从理论上分析公众参与立法的法理基础、参与价值以及参与主体多元化带来的分歧(2)如佟吉清:《论我国公众参与的法理基础》,《河北法学》2002年第5期;饶世权、饶艾:《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概念、主体与价值》,《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张帆:《多元化、分歧与公众参与立法的难题》,《法律科学》2013年第4期等。;类型二分析公众参与立法的困境,提出解决的路径(3)如李建新:《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局限》,《河北法学》2018年3期;代水平:《立法公众参与困境的解决》,《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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