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路径与选择
2021-01-02谭江华
齐鲁学刊 2021年2期
关键词:改革
谭江华
(北京师范大学 社会学院,北京 100875)
家事纠纷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和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家事纠纷兼涉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主要包括婚姻纠纷,婚姻纠纷附带的抚养、扶养、赡养纠纷,亲子关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六大案件类型。家事纠纷的伦理性、公益性以及复杂性,决定了家事审判规则不应该混同于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因此,家事审判制度改革被提上日程。
一、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背景和立法依据
(一)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背景
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1]婚姻的本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稳定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关系,二是发挥儿童初步社会化过程的引导功能。婚姻的本质决定了离婚不应该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否则成人之间的稳定关系就会紊乱,儿童的初步社会化就会受阻,从而导致各种社会问题。但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一方面是“闪婚闪离”离婚纠纷案件连续十五年逐年上升[2],另一方面是不断爆发的未成年被侵害、妇女儿童、老人权益受损事件,家庭作为社会“稳压器”的作用正在不断减弱。这说明我国目前的家事审判制度功能已经出现了异化。
促使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家事审判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家事审判制度的特殊性是相对于普通民商事案件的审判程序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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