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智能合约纳入《民法典》的可行性研究和建议
2021-01-02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袁笑雨沈思琴
区域治理 2021年7期
关键词:智能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袁笑雨,沈思琴
一、“智能合约”的概念和特征
(一)“智能合约”的概念
理解智能合约的概念,最早由尼克·萨博于1996年提出,但是当时并未引起广泛关注,也未被广泛投入实际应用。今天理解智能合约,首先应当先理解智能,智能即是指在计算机辅助帮助下,通过既定设置的程序,自动化实施某一行动;其次理解合约,按照《民法典》理论,合约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合意,包括意思的形成、意思的传递、意思的受领等几个要素。因此,对智能合约的通俗理解为,在计算机辅助帮助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通过既定设置的程序,自动地达成某种合意。但是,本篇所称智能合约的概念不仅止于此,本篇所称智能合约,上述概念之外,还包括:在自动达成某种合意的情况下,在区块链技术支持下自动地履行合约。因此,本篇所称智能合约,除了要自动达成合意外,还要自动进入履约阶段。
(二)智能合约的特征
正如前言所述,智能合约与传统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有很显著的区别,智能合约绝不仅仅是传统合同的数字化、代码化,也不仅仅是单一静态展示的可视化文本或代码,而是在区块链技术支撑下,能够实现智能达成静态合意,又能自动进入实质履行阶段的一系列动态法律行为。综上所述,智能合约与传统合约相比,具有自动性、执行性和匿名性三个特点。
第一,自动性特点十分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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