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述盗窃罪的既遂

2021-01-02昆明理工大学杨佳仪

区域治理 2021年7期

昆明理工大学 杨佳仪

我国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有着两种分类,一种是普通盗窃,另一种是特殊型的盗窃。关于如何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在理论界也存在着较多争议。由于盗窃罪在我国有着较高的犯罪率,因此合理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否对于我们有效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一、普通盗窃罪既遂标准的理论学说

关于盗窃罪既遂的标准一直广受争议。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1]。前三种学说由于具有明显且重大的缺陷而普遍被否定,目前争议的热点主要集中在后三种学说。

失控说。该学说认为,应以受害人是否失去财产的控制权作为判断盗窃罪是否完成的标准。盗窃罪是一种结果犯,要求既遂的成立需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而被害人失去对财物控制权即是盗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后果。由此可见,失控说符合盗窃罪为结果犯这一结论。

控制说。该学说认为,应以犯罪者对他人财产的控制的实现作为判断盗窃罪是否完成的标准。判断犯罪是否完成的标准是犯罪构成齐备说的理论,它要求犯罪者的行为达到某项犯罪基本构成的所有要素。它强调行为的完成,这是犯罪行为发展的最终状态。

失控加控制说。该理论主张,当受害者失去对财产的控制并实际上由犯罪者所控制时,是犯罪是否完成的标准。究其本质,该说是对控制说所作的另一种解释,其内涵仍是控制说。……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