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立法体例的归属——《商法通则》
2021-01-02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丁小兰
区域治理 2021年7期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丁小兰
一、我国目前商事立法体例的现状与分析
(一)现状
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在民法典的基础之上,以单行法的立法形式为主,更接近于“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民法为基础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所调整的民事财产关系和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都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民法和商法通过各自的调整机制和法律规则,规范市场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协调市场主体的利益冲突,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性权益。
(二)分析
现有的立法模式弥补了民商分立的不足,避免了其所带来的缺陷。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有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暴露出一定的问题。民法总则+商事单行法规的立法形式,其实质上在民法总则中并未完全细致的罗列有关商事的法律法规,赵旭东教授曾主张:“民法典历史上从未出现完全包含商法规范的现象,而随着大量的单行商事法的颁布,现今完全包含商法则更不可能①。”亦有学者将未来实行“民商合一”的模式描绘为“乌托邦”的图景。单行法规“各顾各”缺乏总领性、一般性的商事精神和原则,造成各个法律之间零散、碎化。商事法律的缺陷和不足,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和困难,甚至成为司法审判的障碍。正所谓一个健康的身体需要四肢的相互衔接与配合,没有手脚将导致身体残缺,失去其灵活性。唯有总则性的法律与商事单行法的相互联结和贯通,方可以形成科学化、体系化的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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