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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观的“法”之奥义及实践启示*

2021-01-02江苏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刘小刚

区域治理 2021年7期
关键词:韩非子法令商鞅

江苏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刘小刚

它“以‘治道’为研究主题,围绕治国理民的问题来开展关于‘内圣外王之道’的学问思辨,乃是中国传统学术的本质特征。其治道的根本目的是为那些称王的统治者欲成且能成名副其实的‘王者’提供有效治国理民所必需的政治智慧。”对韩非子而言,亦不例外,他继承商鞅“任法为治”的思想,提出了国家治理“以法为本”的主张。

在韩非子的国家治理观中,法是为达到治理目的而确立的标准,这种标准是治理过程中对所涉及的人的具体行为或工作情况进行衡量与评价而采取的适当矫正措施的依据。商君之法是韩非子法思想的主要来源。

商鞅主张君主应当通过制定公布统一的法令,“壹赏”“壹刑”“壹教”,最终达到“以刑去刑”,维护君主专制的目的。对于法的产生,他指出,法是适应制止争夺和克服社会混乱的需要产生的。“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故时变也。由此观之,神农非高于黄帝也,然其名尊者,以适于时也。”

商鞅指出,法应严明,有统一的标准。“法者,国之权衡也。”法令如同称轻重的衡器,量长短的尺寸一样,是判断是非功过和行赏施罚的公平标准。因此,圣明的君主要治理国家,使国家强盛,必须“缘法而治”,做到“言不中(合)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在行赏施罚上应公正无私,做到“不失疏远,不避亲近”。如果“授官予爵,不以其劳,则忠臣不进。行赏赋禄,不称其功,则战士不用”,而“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只有“立法分明,不以私害法”,国家才能得到治理。而对于民众百臣来说,“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赏诛之法,不失其义,故民不争”。即行为符合法令要求的就奖赏,破坏法令者就诛杀,赏罚以法令作为明确的统一标准,黎民百官也就不会起纷争了。

商鞅提出法应公开,将法令公布于众。主张吏民学法、知法,甚至“为法令置官吏”。他主张颁布成文法,认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使得“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这样,才能使“万民皆知所避就”。为了强调垂法而治的重要性,商鞅还批驳了儒家的“仁治”,提出仁义不足以治天下。“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义者能爱于人,而不能使人爱;是以知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而好利恶害,避祸就福是人之天性,只有明法令才能使吏民皆知所避就,即知道什么是法今允许、鼓励的,什么是法令所禁止的。

在商鞅看来,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只有实行法治,国家才能安定,治理国家不可以一日无法。“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西行也。”法律之所以如此重要,首先在于其能够定分。“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商鞅认为制止社会动乱的根本途径是确定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分界,即定分,然而定分又必须通过法律才能实现。其次法律是实现富国强兵的保证。“立爵而民羞之,设刑而民乐之。”国家通过法律奖励勤于农事,勇于参战者;用刑罚惩罚那些惰于农事、不勇于参战的人。在法律的驱使下,民众不得不趋于田亩,国家也必然富强。

商鞅认为,为了实现法治,就必须使民众对法律有所畏惧,其唯一的办法就是轻罪重罚,严刑苛法。“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严刑。故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籍刑以去刑。”重刑的目的是以刑去刑。商鞅提出的刑无等级、一断于法,以及重刑等主张都被后来的韩非子所汲取。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在韩非子对法的诠释中可以发现:第一,法需详明。“明主之法必详事。”有了众所周知的详尽法律,举国上下,诸事将一断于法。第二,法要严峻。“峻其法而严其刑。”“严刑者,民所畏也,重罚者,民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禁其所为,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第三,法不常易。韩非子在《忠孝》中言及:“法也者,常者也。”在《亡征》中也提到:“法禁易变,号令数下者,可亡也。”都说明法不能“朝令夕改”,而要保持“常”的姿态。第四,法必公开。《难三》有言:“法莫如显。”“是境之民,其一谈者必轨于法。”《五蠢》中强调“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第五,法不阿贵。《有度》中指出:“法之所加,知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法对臣民一律对待,不刻意偏袒地位高贵的人。

在韩非子的国家治理观中,“法者,王之本也。”法是国家治理的根本原则和评判标准,实行治理而没有法,是不可能取得任何成效的,犹如工匠造车,“夫弃隐栝之法,去度量之数,使奚仲为车,不能成一轮。”法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法的明晰性可从立法、明法、守法、执法等方面予以揭示。

立法。“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故矫上之失,诂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人主释法用私,则上下不别矣。”他认为在当下,能够去除奸私之行而实施国法的国家,百姓安宁,国家太平;能够去除谋取私利的行为而实施国法的国家,就兵强马壮。用法来治理国家,合法的就推行,不合法的就舍弃。君主不能放弃法治而随心所欲。

明法。“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逾功而先劳,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此谓之明法。”一个国家要想富强,必须“明其法禁,察其谋计”。“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宣明法令,治理国家就井然有序,有条不紊,则“夫国事务先而一民心,专举公而私不从,赏告而奸不生”,国君“虽晕弋驰骋,撞钟舞女,国犹且存也”。

守法。韩非子认为君主应该“据法而进贤”,“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者不可弊,败者不可饰,誉者不能迸,非者弗能退,则君臣之间明辩而易治,故主雠法则可也。”“据法而进贤”,“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雠”,只要对国家和臣民有利,就要重用。“观其所举,或在山林薮泽岩穴之间,或在囹圄缧绁漫索之中,或在割烹刍牧饭牛之事。然明主不羞其卑贱也,以其能、为可以明法,便国利民,从而举之,身安名尊。”

执法。“爱多者则法不立,威寡者则下侵上。是以刑罚不必则禁令不行。”韩非子指出,君主过分仁慈,法制就难以建立;威严不足,就要受到臣下的侵害。因此刑罚执行得不坚决,禁令就无法推行。如果没有公正执法的人,那么法律制定的再周全也无济于事。韩非子认为执法者要有远见和明察秋毫的能力,又要有强毅和刚直的性格。“智术之士,必远见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烛私;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还要“大忠”,忠于君主和法律,因为“小知不可使谋事,小忠不可使主法……小忠,大忠之贼也。若使小忠主法,则必将赦罪,赦罪以相爱,是与下安矣,然而妨害于治民者也。”

党中央强调:“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韩非子在国家治理观中也注意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韩非子指出:“以仁义教人,是以智与寿说也,有度之主弗受也。故善毛啬、西施之美,无益吾面;用脂泽粉黛,则倍其初。言先圣王之仁义,无益于治;明吾法度,必吾赏罚者,亦国之脂泽粉黛也。故明主急其助而缓其颂,故不道仁义。”治理国家要依靠严格的法律,而不是依赖动听的言辞,只有严格的法律才能使国家达到大治。“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圣人治理国家,要使人们不可任意妄为做坏事。要采用多数人能做到的措施,摒弃只有少数人能做到的设想,应该致力于法治而不是德治。韩非子反对仁者、暴人在位的一些做法。“存国者,非仁义也。仁者,慈惠而轻财者也;暴者,心毅而易诛者也……暴人在位,则法令妄而臣主乖,民怨而乱心生。故曰:仁暴者,皆亡国者也。”仁爱之人为君,人民会放任自己并轻易触犯法律禁令,以侥幸获得奖赏或宽恕;残暴之人为君,法令被其滥用,臣民会离心离德。对此,韦政通有言:“把权力和尊君思想结合起来,虽流弊极大,但对政治问题来说,他是切题的……是政治本身复杂的问题,突破价值之幕彰显出来,确立政治哲学的独立领域。”

韩非子理性分析了法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法所以制事,事所以名功也。法有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无难之法,无害之功,天下无有也。”再有:“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在实行法的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些副作用,但不能因噎废食“而弃仁人之相怜也”。吕思勉指出:“法家宗旨,一在信赏必罚,一在重刑……重刑非临时加重,乃重之于立法之先,使人畏而不敢犯,其意亦以求无刑也。法家之旨,凡事当一任法,如衡石度量之于短长轻重。然既设法,固不宜改轻,亦断不容加重。世以严刑峻法为法家之本旨者,实大谬不然之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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