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观的“法”之奥义及实践启示*
2021-01-02江苏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刘小刚
区域治理 2021年7期
江苏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刘小刚
它“以‘治道’为研究主题,围绕治国理民的问题来开展关于‘内圣外王之道’的学问思辨,乃是中国传统学术的本质特征。其治道的根本目的是为那些称王的统治者欲成且能成名副其实的‘王者’提供有效治国理民所必需的政治智慧。”对韩非子而言,亦不例外,他继承商鞅“任法为治”的思想,提出了国家治理“以法为本”的主张。
在韩非子的国家治理观中,法是为达到治理目的而确立的标准,这种标准是治理过程中对所涉及的人的具体行为或工作情况进行衡量与评价而采取的适当矫正措施的依据。商君之法是韩非子法思想的主要来源。
商鞅主张君主应当通过制定公布统一的法令,“壹赏”“壹刑”“壹教”,最终达到“以刑去刑”,维护君主专制的目的。对于法的产生,他指出,法是适应制止争夺和克服社会混乱的需要产生的。“神农之世,男耕而食,妇织而衣,刑政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农既没,以强胜弱,以众暴寡,故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故时变也。由此观之,神农非高于黄帝也,然其名尊者,以适于时也。”
商鞅指出,法应严明,有统一的标准。“法者,国之权衡也。”法令如同称轻重的衡器,量长短的尺寸一样,是判断是非功过和行赏施罚的公平标准。因此,圣明的君主要治理国家,使国家强盛,必须“缘法而治”,做到“言不中(合)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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