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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021-01-02贵州民族大学黄韵霖

区域治理 2021年49期
关键词:法律

贵州民族大学 黄韵霖

一、提出问题

(一)案例一

孙某某等三人投资承包内蒙古自治区某村林地,将该林地用于开发矿产资源。因开发林地的需要,孙某某等三人委托玄某某办理手续,玄某某收到办证资金一百一十四万元。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了向社会出让铁矿普查探矿权后,进行了挂牌出让并予以公告。玄某某私自刻印了辽宁省某地质大队的公章用于伪造勘查合同,并且将孙某某所委托的办证资料上的名字改成了自己的名字,将勘查许可证办至自己名下。随后,玄某某用孙某某交付的一百一十四万元的办证资金,把自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参与竞标。主管部门向其办理了许可证,孙某某等三人得知后,请求确认案涉勘查许可证归其所有。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玄某某是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勘查许可证,在得到孙某某交付的材料以及办证资金后私自篡改成自己的名字,造假申请材料,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许可证,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孙某某等人的探矿申请权。因此判决将案涉许可证的归属判给孙某某等人所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孙某某等人发现了案涉当事人伪造申请资料,企图以篡改名字,伪造资料等欺骗手段骗取勘查许可证的时候,应当采取以下两种措施:其一,向有关部门反应案件具体情况,请求有关部门在查清案件事实后采取措施;其二,在玄某某通过非法手段成功骗领到许可证之后,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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