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治理背景下检察机关工作机制的变革进路
2021-01-02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宋华
区域治理 2021年49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宋华
一、积极预防观下轻罪立法模式的生成
(一)风险社会背景下的预防性刑法出现
风险社会理论认为,后工业革命时代的到来使得现代社会的风险种类不断翻新,不同于传统时代的风险,这些风险的不断积累促成了晚期现代性的特征,与工业社会中财富分配与不平等问题引发的社会问题相比较,“风险社会”中如何分配以及缓解风险和不确定性的问题,成为问题解决的核心。风险刑法以社会剧烈转型过程中的风险逐渐增多,使得国民对于安全保护的需求也随之提高。这一问题与近年来多次出现的风险危机有密切联系。自2003年以来,我国陆续发生的非典、甲型流感、三鹿奶粉、太湖蓝藻、血铅超标等一系列危险事件,使得国民切身体会到了不同于以往时期的社会风险化程度的提高这一事实与现代风险的严重性。[1]面对风险的不确定性与危害结果的不可预期性这一社会背景,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保障手段之一,开始随之转变传统刑法立场,风险刑法的概念呼之欲出。所谓风险刑法,意味着我国开始由传统的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演变,并在此过程中逐渐确立风险刑法观念下的预防性理念。预防性理念以积极的立法主义为导向,以刑法法益保护前期化,刑罚干预前置化,抽象危险刑罚化等为显著特征。其蕴含的刑法理念认为,单纯针对危险出现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已然不能满足现代社会治理的要求,应当转变刑法治理思路与手段,进一步扩大刑法的威慑作用,将带有抽象危险性质的行政违法行为纳入刑法治理范畴,强化刑法社会保障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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