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补正的正当性研究
2021-01-02延边大学韩睿桐
区域治理 2021年5期
延边大学 韩睿桐
一、前言
无效合同是自始、当然、终局的无效,是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普遍存在的共识。对于无效合同,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是否知道,或是否于司法中加以确认,其都是无效的。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断有人提出思考,关于无效合同是否应当绝对地否定其治愈的可能性。对法律行为的无效评价包含了对于公平正义、经济效率、社会秩序和风序良俗等价值的保护,但同样基于这样的价值保护倾向,是否可以解释对部分无效合同补正的理论上的正当性。
二、无效合同补正的概念
合同效力的补正为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合同的有效性条件不能满足,但当事人以事后追加、实际履行、无效行为的转换和承认使合同有效的条件得以满足,并使合同满足条件有效。实际上,无效合同能否被补正的问题,与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和合同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则、价值、政策等多重问题交织在一起。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被评价为无效,但根据合同法鼓励交易、维持交易稳定性的价值理念,通过调整合同的要件,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另外,无效合同与一定的经济社会环境密不可分,民事政策也对无效合同的认定产生重要影响。无效合同并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它深深地受到一定的法律价值和政策的影响,因此,在一定的情况下无效合同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救济方法使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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