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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权纳入不动产登记的制度构建

2021-01-02苏州大学童云霞

区域治理 2021年5期

苏州大学 童云霞

一、问题的提出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出,将水资源的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归于自然资源部,以实现水资源统一调查、确权登记。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水资源与水权的确权登记范围可等同,即权利人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1]。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登记机构,负责将水资源所有权纳入统一确权登记中,登记范围内不包括水资源使用权的确认。而水资源使用权从属于水资源所有权,包含取水权、用水权等基本权利。物权法对依法取得的取水权进行保护,但从取水许可制度实施以来,取水权一直采取行政特许方式设定,这种设定方式以公法方式来设置物权。同时,取水许可证由国家水利部门负责颁发,取水权尚未被归入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内。

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需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共有九项。取水权尚未规定在需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中,因此,取水权是否可以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对象,纳入“其他不动产权利”的兜底规定中,是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取水权人获得取水权的前置程序为申请取水许可证,申领后方可对水域进行使用并具有排他性。为了充分发挥水源价值、合理分配水资源,取水权的不动产登记是市场化交易的关键。未登记的取水权难以实现自由交易,不利于保障取水权人的合法利益,更无法实现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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