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1-01-02温州大学法学院杨丽
区域治理 2021年40期
关键词:信息
温州大学法学院 杨丽
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的设立背景
(一)弥补自我审查模式弊端的需求
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确认我国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政府出台政策文件干预市场公平竞争的问题,主要方式是对政府制定的政策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即审查政策规定是否对市场竞争有不良影响。为了尽快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指导各地方政府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2017年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共同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暂行)》)。该《实施细则(暂行)》规定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的模式是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的模式,即制定政策的机关对自己做出的政策文件在出台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之所以采取自我审查模式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因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的需要:我国待审查的政策增量和存量十分巨大,而且政策制定机关更了解政策制定的背景,由其进行审查能节省审查成本和提高审查效率。但是自我审查模式也存在审查动机问题,即政策制定机关既然选择制定政策自然有其考量,或是为了发展当地的经济或是为了政绩考核;如果制定机关有公平竞争审查的意识,也就不会制定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了,所以有学者担心自我审查模式会使得公平竞争审查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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