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原则下我国国家公园地役权改革探究*
2021-01-02烟台大学李俊
区域治理 2021年40期
烟台大学 李俊
一、什么是地役权
(一)地役权之概念
地役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一般被认为“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役权的概念源起于古罗马,包括地役权和人役权。有的国家规定了地役权与人役权,有的国家则仅仅规定地役权。我国采用的是后者。
地役权的本质在于对两块土地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所作的调整,具有意定性和属物性。从立法构造看,地役权的独特之处在于其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在大陆法上被称为主体属物,在英美法上则被称为随地而动(run with land)。从历史沿革来看,地役权发挥的社会功能表现在以物权之方式,仅支付少量对价而在不拥有其物的情况下达到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并通过登记对抗第三人。
(二)地役权之发展
地役权这种构造可以说是收益大于成本的极佳选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地役权基于对公共利益的服务在内容和功能方面不断扩展。例如在美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出现的保护地役权、行政地役权、强制地役权、行政地役权等。其中,保护地役权(conservation easement)又称环境保护地役权、生态地役权等,是基于生态保护目的,由政府等主体与自然资源权利人签订权利限制合同,通过支付费用取得地役权。其以美国最为典型,应用领域最广泛。保护地役权并没有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同时在土地所有权人无意出让以及资金的压力下达成的妥协,以限制部分权利的方式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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