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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监管动因、行为与有效性

2020-12-28何涌毛秋霖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0年12期

何涌 毛秋霖

【摘要】以P2P网络借贷监管作为研究主体, 在文献数据可视化的基础上, 对P2P网络借贷监管动因、监管行为、监管有效性三层递进式内容分别进行文献综述。 对我国当前P2P网络借贷监管逻辑进行整理, 厘清网络借贷风险及监管需求, 然后梳理P2P网络借贷监管行为的逻辑框架、主体和模式, 进而明确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影响效果。 同时, 基于当前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在探索高效监管效能、构建系统监管机制方面的成效, 提出P2P网络借贷监管的未来研究方向。

【关键词】P2P;监管动因;监管行为;监管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0)23-0144-7

P2P网络借贷行业在我国已经“摸爬滚打”了数十年, 在该行业发展的前几年, 由于缺乏监管, 整个P2P行业爆雷事故频发。 从2016年起, 我国展开了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专项整治活动, 以《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起点, 相继出台了针对P2P网络借贷行业资金管存、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规, 继而形成了“1+4”新监管体系[1] 。 2019年被称为P2P网络借贷监管的攻坚之年, 整治办函[2018]175号、整治办函[2019]22号、整治办函[2019]83号等文件的发布, 促使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进入完全监管阶段。 为此, 本文首先通过文献数据可视化解读P2P监管研究的重点和热点, 然后通过文献综述, 研究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动因、监管行为以及监管效果。

一、P2P网络借贷文献可视化分析

在中国知网(CNKI)中设置主题词为P2P, 文献分类目录选择经济与管理科学类文献, 文献来源为SCI、核心期刊和CSSCI, 时间为2013 ~ 2019年, 检索得到相关文献864篇。 2013 ~ 2019年P2P网络借贷文献发表量如图1所示, 文献发表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2016年发表量最多, 达到192篇。

为了进一步明晰研究重点, 本文在上述文献中剔除重复、干扰性文献后得到样本文献804篇, 运用CiteSpace分析软件对样本文献进行关键词共现分析。 导入样本数据, 节点类型选择关键词, 选择标准采用Top 50, 对近义关键词进行合并, 最终得到P2P网络借贷关键词网络共现图谱(图略), 网络节点数N=139, 连线E=236, 网络密度Density=0.0246, 阈值Threshold=7。 为进一步了解关键词的情况、明确研究热点, 本文去除与主题一致的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统计P2P网络借贷主题下词频排名前十的关键词, 如表所示。

由表可知, “风险”的词频最高, 中心性达到0.46, 其次是“P2P监管”, 中心性为0.41, 也说明现有文献对网络借贷风险与P2P监管方面的关注度较高。 总体而言, P2P网络借贷研究的热度较高, 大部分文献主要集中于对网络借贷风险、监管、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研究。 本文以热度较高的P2P监管为研究对象, 引出递进式结构框架, 对P2P网络借贷监管动因、监管行为与监管有效性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总结和评述。

二、P2P网络借贷监管动因

明晰P2P网络借贷监管动因是高效监管的前提。 P2P网络借贷监管动因研究脉络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P2P行业存在固有风险要求监管→P2P行业存在现实风险要求监管→P2P行业存在信息需求要求监管。

(一)P2P网络借贷存在固有风险

本文从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对P2P网络借贷固有风险相关研究进行梳理, 利益相关者包括借款人、投资人、P2P平台、政府等。

从借款人角度来看, P2P网络借贷存在信用风险和违约风险。 为了顺利获取款项, 借款人存在粉饰和编造虚假信息的可能, 该主观行为将极大地影响借贷的不确定性, 学者们从借款人个人条件出发对借款风险进行了大量研究。 如: Arminger等[2] 研究认为, 年轻的借款者由于各方面条件不成熟, 更容易发生不理智的违约行为;李焰等[3] 认为要充分理解声誉机制在网络借贷中的作用, 实证表明借款者负面声誉越高, 其违约风险越大;Serrano-Cinca等[4] 发现, 借款者年收入、债务情况等经济指标越差, 其违约的可能性越大。 总体而言, 当前对借款人的客观信用很难做到科学衡量、有效评價、真实反馈, 因此P2P存在不可避免的风险因素。

从投资人角度来看, P2P网络借贷存在洗钱风险和资金来源合法性存疑的风险。 不法分子冒充他人身份, 采用自借自贷的运作模式实现“黑钱洗白”[5] ;大量非专业金融消费者参与网络借贷行业, 由于其缺乏相关风险评估分析能力, 从而引发“长尾风险”[6] 。 此外, Yum等[7] 认为, 为了有效规避违约风险, 投资人进行决策时会出现羊群行为。 我国P2P网络借贷中的羊群行为呈现出一定的非理性特征和偏好风险, 投资者偏好自动投标工具、信任第三方担保, 从而导致自身投资风险增加, 同时投资者更倾向于将资金交由平台代为投资, 容易忽视平台的经营风险[8,9] 。

从平台角度来看, 平台对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无法完全保障, 更有平台出于骗取钱财的不良动机, 利用金融监管漏洞牟利, 进而产生道德风险[10] 。 同时, 平台还存在信息风险、资金配对风险、期限错配风险、监管不到位风险、监管套利诱发风险等[11-13] 。

从政府角度来看, P2P网络借贷存在法律和政策风险。 法律和政策在制定、调整、实施的过程中对市场的影响存在众多未知因素;另外, 在一段时间内P2P领域的法律和政策“空白”和“严格”并存, 在监管中可能会存在违规风险[6,14] 。

(二)P2P网络借贷存在现实风险

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存在一段时间的“监管空白”, 在此期间由于缺乏监管政策约束, 加之大部分P2P平台存在运营缺陷, 导致平台跑路、爆雷、停业等事件频发。 图2为2011 ~ 2019年P2P网络借贷平台停业与问题平台数量。

由图2可知, 2011 ~ 2015年问题平台数量呈显著上升趋势。 随着2016年监管政策的落实, 积极的政策效果迫使问题平台“原形毕露”, 停业平台数量大幅增加。 由于正常运行平台数量下降, 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自2016年后有所减少。 2019年年末P2P网络借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至343家, 比2018年减少了732家, 可见P2P网络借贷整治工作取得了实质性成效。 但当前我国P2P行业现实风险仍然存在, 高效处置风险点离不开监管实践, 规范行业行为少不了监管效能拓展。

(三)P2P网络借贷存在监管需求

信息不对称是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存在不确定性的重要因素。 监管实践能推动网络借贷行业信息披露的发展, 从而满足相关人对网络借贷信息的现实需求。

1. 监管促进信息披露的公开性与真实性。 帅青红[15] 运用博弈论研究了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之间的互动关系, 提出行业透明度是各方关系和谐发展的关键。 李亚飞等[16] 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定位偏离和透明度不高等问题, 并认为要增强财务数据、资金流向、P2P平台的运营关联方等方面的信息披露。 张海洋[17] 发现缺乏强制性的借款信息披露监管是导致我国P2P行业采用担保模式的重要原因, 这从根本上改变了平台与投资者之间的博弈结构, 因此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尤为重要。 监管机构应搭建一体化、权威的网络借贷信息平台, 定期发布可信的行业数据等, 以有效规范P2P行业行为[18] 。 杨璞、曹云飞[19] 通过实证研究验证了百度是P2P用户获取信息的关键渠道之一, 搜索量能显著影响平台相关方面指标, 从而提出加强对搜索引擎推广业务的监管, 以及加强相关部门与百度公司的P2P监管合作等。 刘营军等[20] 提出利用税务信息优势辅助P2P行业信息监管, 提高信息的可信度。

2. 监管促进信用评级的可靠性与合理性。 P2P网络借贷用户对行业整体仍然存在较强的、与平台本身特性无关的不信任情绪。 借贷行为具有非理性的特点, 信用评级成为借贷行为选择的重要依据, 因此加强平台信用评级, 给予用户可靠的平台选择显得尤为重要[19,21] 。 毛志刚[22] 指出, 我国网贷评级存在串通评级、评级买卖等虚假评级, 因此应在加强评级机构内部组织管理、利益冲突管理的同时建立追责机制。 付睿琦[23] 提出通过全力发展民营信用产业, 实现公共征信机构与民营征信机构互补, 进而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现有关于P2P网络借贷动因的研究主客观方面都较为全面地阐述了我国P2P行业实施监管的理论和现实逻辑, 但仍存在以下不足:第一, 缺少对“中国化”网络借贷风险预警机制的研究。 构建我国P2P风险预警模型、加快监测模块指标体系的形成、合理化指标预警区间对于客观、有效量化风险和预防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 缺少对现行正常运营平台风险控制机制的研究。 对于优势头部平台的风险控制研究有助于提高整个P2P行业的风险跟踪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拓展风险方面的研究对于稳定P2P行业态势、提高监管效能具有积极意义。

三、P2P网络借贷监管行为

理解P2P网络借贷监管行为是高效监管的关键。 现有关于P2P网络借贷监管行为的研究主要从三大部分展开:监管行为框架→监管行为主体→监管行为模式。

(一)P2P网络借贷监管行为框架

P2P网络借贷监管行为框架的研究主要从监管路径选择和监管层次规范两个方面展开。

1. 监管路径选择。 宋怡欣、吴弘[24] 从利率化出发对P2P监管路径进行了研究, 提出以信息对称性规制为核心, 形成对风险投资行為进行限制的监管规制逻辑框架。 杨建辉、林焰[25] 基于自动控制视角, 针对我国P2P平台存在的问题, 提出建立完整的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管控制环节, 形成稳定的闭环负反馈监管控制系统。 唐士亚[26] 提出将监管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监管科技的框架, 以构建创新和稳定并举的防范机制。

2. 监管层次规范。 自上而下的规制体现了国家干预色彩, 容易使监管者忽视行业底层的需求。 对此, 张斌[27] 指出要采用自下而上的监管制度框架, 该框架下的监管规制不仅能够体现社会自生规则的内在价值, 还将促使监管者和行业之间形成理性交互关系。 郭贝贝[28] 针对不同担保模式的巨大差异, 提出要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担保监管体制, 同时引入阶梯式的监管模式, 促进“政府+市场+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共同发挥作用。 占韦威、任森春[29] 将“双层+双线+委托”监管体制运用到P2P行业, 即中央主导与地方辅助的双层监管、P2P网络借贷监管部门与现行金融监管系统并行、委托行业自律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部分监管权力。

(二)P2P网络借贷监管行为主体

若要达到高效且多元的监管格局, 主体充分发挥职能尤为关键。 P2P监管行为主体研究重点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监管和法律监管。

1. 从政府监管来看。 公众基于各方面考量, 期望解决市场高风险与金融高效率之间的关系, 而将金融监管权力交付于政府[30] 。 首先, 政府监管具有正当性。 互联网金融的实质仍然是金融, 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必要之举, P2P网络借贷信息失灵和涉众性特征是政府监管正当性、合理性的基础[31,32] 。 其次, 目前大部分学者主张中央政府统一监管, 同时协调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樊云慧[33] 基于网络特性与非地域性特征的不确定性和广泛性影响, 指出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中央统一监管。 部分学者指出要求中央统一监管是因为地方政府监管存在弊端, 如地方对P2P网络借贷过度容忍, 地方监管诉求和中央监管目标不一致等, 同时地方政府要面对管理功能缺乏制度支持、信息掌握不足等问题, 导致地方政府监管趋于被动[34,35] 。 可见,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管尤为关键,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及平台机会行为的降低具有积极作用[36] 。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金融创新“中国化”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就是集权化监管体系在监管能力上体现得不足, 因此主张下放部分监管权力, 实现指向性监管。 王剑锋[37] 提出在因地制宜制定P2P发展规范的同时创新地方特色预防监管机制, 以增强地方监管效能。

2. 从行业自律监管来看。 我国互联网金融协会(NIFA)于2015年12月31日准予成立。 在政府干预成本较高的情况下, 鼓励自主性的行业进行自律监管, 龙头企业发挥积极作用, 对于引导整个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38,39] 。 行业协会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完善行业内部信息共享系统、建立行业统一的多维度评级体系等方式, 可以将协会自身优势充分运用到P2P平台上, 从而达到监管目的[22,40] 。 方兴[41] 的研究表明, 行业协会成立与自律监管能够促进行业规范化, 同时协会自律功能存在政策滞后效应, 滞后期越长则行业协会对问题平台的影响越显著。

3. 从法律监管来看。 屈援等[42] 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具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 公法不一定完全适合介入。 但网络借贷行业的野蛮发展及事故频发与当前我国相关的主要法律不健全是紧密相关的, 因此法律监管尤为重要。 部分学者主张采用软法治理, 软法治理具有灵活性、协商性和治理对象的互动性等优点, 通过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来发挥软法作用, 不仅要加强对软法制定过程和内容的监督, 而且必须通过实践规范逐渐将其上升为法律, 保证监管的有效性[22,27] 。 林蔚[43] 建议以法律或者法规的形式明确P2P网络借贷的中介机构性质, 并将其与非法集资行为作出明确的区分。 鲁钊阳[44] 指出我国要适时修订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法律条款, 同时尽快出台可以有效规避P2P网络借贷风险的法律。

(三)P2P网络借贷监管行为模式

监管模式应合理匹配P2P行业实际情况, 现有关于P2P网络借贷监管模式的研究主要分为四类:功能监管, 双峰监管, 宏微观审慎监管, 适度监管。 前三者主要与监管方法的选择有关, 后者更强调监管的程度。

1. 功能监管。 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监管方式无法满足市场发展需求,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突出功能监管, 即对有相同功能、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按照同一规则由同一监管部门监管。 叶文辉[18] 对P2P平台风险事件等进行梳理后指出, 监管职责要反映在履职过程中, 突出功能性和综合性监管, 以充分判定P2P网络借贷业务本质。 田杰等[45] 基于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差异化下的业务模式, 提出我国监管方式要从合规管理过渡到功能管理, 即判断平台业务功能合理性与可行性, 据此分类制定相关的监管原则。

2. 双峰监管。 双峰监管模式指在功能监管的基础上, 根据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进行监管, 从而产生两类分别负责的监管机构。 审慎监管主要针对防范金融系统风险, 以此来维护金融机构稳定;行为监管主要针对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行为, 以此来保护消费权益。 一些国家对P2P行业采取行为监管为主、审慎监管为辅的监管策略, 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这一思路, 加快监管策略的转变[13] 。 方芳、李聪[6] 指出, 为达到降低P2P网络借贷内生性风险的目的, 可以采用“双负责”制, 即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相配合, 银保监会负责行为监管, 地方相关政府部门负责机构监管。

3. 宏微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的目的是防范系统性风险, 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微观审慎监管的目的是控制个体金融机构或行业的风险,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刘志阳、黄可鸿[46] 提出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分类推进互联网金融微观审慎监管, 预防个体投机行为等不良行为;同时指出我国缺少独立机构施行宏观审慎监管, 应在国安委框架下建立金融系统风险理事会, 由其统一履行宏观金融监管职责和制定金融冲击对策。 李建强等[47] 将P2P网络借贷风险机理与宏观审慎工具有效性评估纳入同一框架, 发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平抑信贷波动, 而且在非对称监管下, P2P网络借贷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宏观审慎政策的有效性。

4. 适度监管。 严格监管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48] , 但部分学者认为金融监管应当体现开放性、包容性、适应性, 主张规范与发展并重。 在监管上要把握风险容忍度, 既为行业创新留空间, 又要守住风险底线[38] 。 P2P网络借贷是新興与脆弱并存的行业, 政府较快采取强制监管行动, 在某种程度上无法使其通过更健康的方式演变, 很可能对P2P行业产生致命性的打击[49,50] 。 采用非审慎监管不仅能避免过高的监管成本, 同时可以保持行业创新能力。 政府只需设立行业基础门槛并出具基本的指导意见或禁止性规定, 将大量约束P2P行业的任务交给行业自律组织完成[51] 。

综上可知, 现有文献对监管行为制度框架、行为主体和行为监管模式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研究, 尽管在监管模式选择方面学者们仍存在一些分歧, 但笔者认为不论是哪种监管模式, 都必须因地制宜, 实事求是。 根据现有的监管行为, 在今后P2P行业的发展中, 首先要加强监管模式的研究, 以充分挖掘我国P2P行业内部行为机理为基础, 形成尊重行业发展要求、规范行业发展行为的监管模式, 促使P2P行业从规避制度到规范行为的思路转变。 其次, 突出科技监管方面的研究,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构建P2P监管跟踪机制, 加速技术迭代, 完善智能监管体系, 形成前沿优势。 最后, 拓展对监管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研究, 了解主体之间合力的行为影响与管理质量以及各监管主体之间的替代效应, 为构建P2P监管整体生态提供动力支持。

四、P2P网络借贷监管有效性

明确P2P监管有效性是高效监管的动力。 监管政策对P2P行业的影响脉络可概括为:监管影响不同主体的行为选择→监管影响市场和行业的运转→监管助力金融科技创新。

(一)监管影响不同主体的行为选择

测度监管政策效果离不开政策前后相关参与者的行为对比, 以及其所产生的行为影响。 吴晓、孙英隽[52] 运用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模型, 研究P2P网络借贷平台与监管机构之间的行为选择, 发现在政府严格监管下, 监管成本越高, 违规经营平台数量就越多, 监管收益和上级行政机构的处罚力度越大, 违规经营平台的数量越少。 王舞宇、章宁[36] 分别建立了不完全信息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以及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地方政府之间演化博弈的动态复制系统, 并据此分析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违规经营行为以及地方政府监管的机会主义行为, 发现中央政府在改善P2P平台违规经营和地方政府监管机会行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田杰等[45] 通过实证分析认为资金存管、持有经营许可证以及认证等监管政策的执行, 使投资者更愿意选择有合规资质的平台, 从而提高了P2P网贷平台投资参与人数和成交量。 王雄、邹铃[53] 运用RDD方法和中介效应模型测度政策效应在平台成交量方面的影响, 指出政策是通过影响已有投资者的心理, 使其选择使用短期借贷标的或离场的行为来减少平台成交量。

在“1+4”監管体制下, 网络借贷行业会进一步规范其行为, 部分平台首先进行内部业务整顿, 从“资金端”和“资产端”积极转型, 其次网络借贷平台积极联系银行存管系统, 参与相关业务评测, 再通过调整信息披露内容, 增强平台透明度。 这些措施旨在达到监管政策的要求, 对于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 。

(二)监管影响市场及行业的运转

监管效能检验离不开市场及行业前后运行状态的改变, 以及其对市场和行业产生的动态影响。 Flannery[54] 认为监管的充分实施能更有效地缩短时滞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从而稳定相关市场。 赵建国等[55] 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政府监管能够保证市场的有效性, 同时监管对上市公司系、非国资系P2P平台的影响程度更大。 徐婧等[56] 运用System-GMM方法进一步研究证明, 只要政府监管有效, 第三方评级就能对P2P平台发挥一定的市场约束作用。 邹欣[50] 从P2P平台的时变特征和固有属性两个方面研究监管政策对行业的影响, 发现在监管环境明显变严后选择进入网络借贷行业的平台资质较好。 监管可以筛选企业, 但监管使得市场竞争程度下降, 兼并重组后使得网络借贷市场垄断程度提高。 李建强等[47] 通过构建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 得出非对称监管下P2P网络借贷削弱宏观审慎政策有效性, 会造成更大的信贷波动。 唐勇、朱鹏飞[57] 指出, 处于严监管期的网络借贷利率成交量之间的市场风险相较于宽监管期明显降低, 表明随着政策的实施逐步释放了相关风险。

(三)监管助力金融科技创新

“规避管制说”认为政府监管与金融创新是相互作用的关系, 规避监管帮助机构创新, 这种创新又促使政府进一步的监管创新, 监管在这种博弈中不断完善, 以解决新出现的规避问题[58] 。 部分学者提出借鉴国外P2P行业监管经验, 鼓励将“监管沙箱”运用到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 “监管沙箱”是一种创新的监管模式, 通过提供缩小版的真实市场环境和适当宽松的监管环境来测试产品, 若通过测试则被允许进入市场[59] 。 “监管沙箱”重新赋予了监管者新的内涵, 改变了创新者与监管者的内部关系, 可帮助监管者实现从对抗式到学习合作式监管思路的转变, 解决监管中政府与市场的信息交互不对称问题, 体现政府与市场共同制定监管政策的协调过程[6,27,60] 。 但对于“监管沙箱”的使用, 学者们也提出了相关警示。 李敏[60] 认为“监管沙箱”在实践领域缺乏标准化, 高度依赖监管能力等问题有待解决; 此外, 解决政府与市场构建“共容利益”过程中的代理人问题也需要谨慎考量。

自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政策出台以来, P2P行业中大量问题平台开始出清。 关于P2P监管有效性研究的文献大部分都出现在我国监管政策实施之后, 这也充分论证了监管政策对于整个P2P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但是, 鲜有文献提到监管政策的冲击水平和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 此类研究对于防范政策风险、加强政策正向传导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监管政策在各地域执行效果的研究也不足, 了解监管政策在地方的吸收程度和不同地域间的政策反馈差异可为补充政策提供依据。 此外, 未来还要加强对P2P行业转型、退出等监管政策方面的研究。 当下监管力度加强, 明确政策对P2P行业转型和出清的空间范围, 将为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撑。 纠正行业问题, 降低风险是基础, 掌握发展动态, 提高监管效能是关键。 只有这样, 监管政策的实施才会更加科学高效。

五、结论与展望

当前学者们对P2P网络借贷监管的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 一是, 现有文献就P2P行业不同主体存在不同的风险情形、现实压力和参与者存在对监管的现实需求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以此明确了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动因。 二是, 现有文献对P2P网络借贷监管行为的研究主要从三部分展开:P2P监管行为框架, 包括监管路径选择和监管层次规范;政府、行业、法律等行为主体在监管中的作用;功能监管、双峰监管、宏微观审慎监管、适度监管等不同行为模式。 三是, 现有文献从规范主体的行为选择、推动行业运转、助力金融科技创新等方面研究了监管对规范P2P行业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本文基于上述方面的有益探索, 厘清了P2P行业监管脉络, 为今后对此类问题进行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思路。 但是, 目前对于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的研究仍然存在不足, 缺乏更有针对性的研究。 对此, 本文提出了如下未来研究方向:

1. 突出“特色监管”在网络借贷监管策略中的研究。 当前学者们对国外监管模式的借鉴研究较多, 但国外监管经验不一定完全符合我国网络借贷实际。 拓展针对性研究可为我国探索创新型监管模式提供路径选择。

2. 突出“金融科技”在网络借贷监管发展中的研究。 区块链、大数据、“监管沙箱”等技术在有效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依托金融科技优势, 对标网络借贷市场, 可进一步推动P2P行业规范革新。

3. 突出“监管效能”在网络借贷监管实践中的研究。 近两年我国监管升级, P2P行业各方面都略显“颓势”, 多省份“一刀切”取缔P2P业务, 如此监管是否会导致P2P网络借贷行业只是“昙花一现”?政策对P2P行业转型和出清的影响效应如何?这些都可成为未来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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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网络借贷平台企业风险生成机制及监管策略研究”(项目编号:19BGL053)

【作者单位】湖南工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湖南株洲 412007。 毛秋霖为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