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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交往行为理论视域的村干部行为异化研究

2020-12-28李志军

安徽农学通报 2020年22期
关键词:村干部新时代

李志军

摘 要:村干部是农村重要的治理主体,其行为关系乡村振兴的成效,影响党和国家农村事业的发展。基于交往行为理论来看,新时代村干部行为异化表现为行为方式虚拟化、行为作风官僚化、行为目的利益化、行为态度冷漠化。村干部行为异化在实际工作中会造成严重危害,导致村干部行为异化的原因包括现代通讯媒介的普及、传统文化式微、理性人算计、考核制度不健全、监督执行乏力。因此,应倡导合理的行为方式,培育干群的现代公共意识,支持村干部的正当利益追求,优化考核制度体系,加大监督执行力度,以规制村干部行为异化。

关键词:村干部;行为异化;交往行为理论;新时代

中图分类号 F325.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7731(2020)22-0004-05

村干部是国家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其行为关系乡村振兴的成效,影响党和国家农村事业的发展。当前,我国“三农”工作进入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展开,农村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这无疑为村干部发挥聪明才智、成就事业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但同时也不能忽视村干部的行为异化问题。

1 交往行为理论下村干部行为的识别

1.1 交往行为理论 20世纪80年代哈贝马斯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交往行为异化的社会背景下,继承吸纳了马克斯·韦伯的合理性理论及多家社会行为思想,提出了交往行为理论。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人类无法回避,但人类必须时刻明白,现代性包括工具理性和交往理性,而本质是交往理性。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交往更多关注工具理性,忽视了交往理性,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出现不和谐,不利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交往理性是人际关系和谐的基础,也是现代性的关键,必须重建交往理性。

哈贝马斯将人的行为分为4种类型。一是目的行为。该行为以既定目的为出发点,将目的与手段相关联,把目的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充分结合起来,至于目的本身是否正确则不予考虑。目的行为围绕某种目的的实现,合理规划行为过程,细分每一个步骤,统筹资源,选择最有效的工具和手段,从而提升主体行为的效率和效益,把握和掌控外部世界。二是规范调节行为。该行为是以社会组织成员的共同价值规范为取向,社会组织中的全体成员都要认可和遵循行为规范。规范调节行为以道德规范、制度规范为指导准则,追求行为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主要考虑社会世界和客观世界,行为的本质是社会组织间、成员间共同意志的表达。三是戏剧行为。该行为是行为主体有意识地在社会和观众面前表现自己,以获得大家的认可和接受,达到影响他人的目的。戏剧行为的主观性非常强,行为带有表演的成分,不过这种表演必须真诚,行为要真实反映内心世界,否则难以实现有效性的目的。四是交往行为。该行为是指具有语言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社会主体之间以公众认可的社会规范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并且通过诚实对话,达到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协调一致[1]。交往行为中行为主体间不是简单的交流对话,而是以语言为媒介,以有效理解为目的,遵循行为主体认可的各种社会规范,进行诚实、平等的交流沟通,最终实现主体间相互理解、相互协调,保障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交往行为倡导交往理性,对组织和个人行为的界定更加客观全面,是社会行为的高级模式。

1.2 新时代村干部行为与交往行为理论的契合性 新时代村干部的行为与交往行为理论具有契合性。首先,新时代村干部开展工作不仅要具备一定的语言能力,通过语言来表达思想、信息和情感,让对方理解并接受,而且还要具備计划决策、组织协调、宣传教育等行为能力。其次,新时代村干部的行为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自己。村干部遵循的规范包括各种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民间习俗等,既有明文规范,又有约定俗成的习惯,但无论哪一种规范都需要大家一致认可和遵守。再次,村干部与各种组织、个人交往对话中地位平等。村干部工作中的交往基本可以划分为3种类型,一是与乡镇政府人员的交往:按照制度文本,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两者不具有隶属关系,乡镇政府人员支持村干部的工作,村干部协助乡镇政府人员开展工作,双方的交往不是单向命令式交往,而是双向协商式交往;二是与农民的交往:村干部由农民选举产生,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村干部的职责是代表农民处理村庄事务,双方交往过程中地位平等,村干部要忠诚于农民,农民要尊重村干部;三是与其他组织的交往:村干部代表村庄与其他组织交往时双方完全是平等的主体,各自为所代表的主体争取利益最大化。最后,村干部工作的目的是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农村社会全面发展与和谐稳定,契合了交往行为理论保障个人与社会和谐的归宿点。交往行为理论为解释村干部行为提供了一个新的视域,有利于更加全面认识新时代村干部行为异化现象。

2 新时代村干部行为异化的表现形态

异化是指主体难以掌控自身产生的客体,主客体不能协调一致甚至彼此对立,客体成为反对主体的异己力量,阻碍主体的发展。马克思认为,异化是人的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及其产品变成异己力量,反过来统治人的一种社会现象[2]。异化过程中人主导客体的能力丧失,主观能动性难以有效发挥,沦为客体的奴隶和佣人,社会不能全面发展。村干部行为异化是指村干部违反规范,行为偏离国家、农民、村干部三元期望,自身又难以掌控和改变的现象。新时代村干部行为异化主要表现为行为方式虚拟化、行为作风官僚化、行为目的利益化、行为态度冷漠化。

2.1 行为方式虚拟化 村干部是农村治理的重要主体,负责完成村庄政务和村务,直接与农民群众打交道,彼此互相了解,农民群众早已习惯了与村干部面对面的交往。近年来,村干部的行为方式悄悄发生了变化,传递信息、了解民意、下达任务等由原来的面对面交往变为通过电脑、手机、网络技术等现代通讯媒介来完成,较少直接与群众打交道,行为虚拟化。部分村干部“离村化”现象比较严重[3],常年外出工作或不在村内居住,完全依靠虚拟化的方式遥控指挥村庄事务。村干部与农民群众的情感、价值、多样性往往被消解成庞大机器体系中的一个个零件,导致肢体变成抽象的符号、数字、原子等[4]。村干部的行为虚拟化、抽象化,表面上主体间进行了交往对话,实际上理解并不到位。哈贝马斯认为,理解是主体交流的核心,主体间的交往是情感和心灵的碰撞。面对面的交往是情感和心灵碰撞最有效的行为方式,村干部虚拟化的行为方式很难实现这一目的。

2.2 行为作风官僚化 村干部是政府和村庄的代理人,既要服务政府,又要服务广大农民,勤于职守,处理好每一项事务成为其不可推卸的责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别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农村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村干部掌控的资源不断增加,其行为作风逐渐官僚化。村干部行为作风官僚化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官僚层级明显。从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到委员等呈现出层级制,级别高的村干部气场大、地位尊,级别低的村干部在级别高的村干部面前低人一等。农民群众与村干部交往要逐层进行,一般不能越级交流对话。目前,农村的大部分资源和权力集中于村支书、村主任等主要村干部,其他村干部只能附和或直接按照主要村干部的指示完成任务。部分主要村干部为了显示自己的权威,全面掌控村庄大小事务,直接对其他村干部发号施令。二是工作不作为。村干部根据自己的喜好处理农村事务,对很多事务不闻不问,对有些违法行为睁一眼闭一眼,不立即处理,能拖则拖,任由其发展恶化。三是忽视农民群众参与村级治理。村干部不希望更多的人参与村级治理,忽视农民群众的参与,对农民群众的意见不予理会,特别是在村级决策和管理中村干部经常找各种理由排斥群众參与,有的甚至封锁消息,普通群众很难知晓。部分地方尝试村干部职业化,随之产生的是村级组织的行政化和村民参与的缺失[5],村干部行为官僚化愈发明显。村干部忽视了自身法定职责,把行政机关官僚作风带到村庄场域,而且乐此不彼。

2.3 行为目的利益化 新时代村干部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就是在党和国家的统筹下积极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农村全面发展。村干部的行为是国家、农民及村干部自身对其职责使命的一致期望和认同,是一种合理化、合作化的行为。遗憾的是,村干部的行为更多倾向于世俗化,行为目的呈利益化,追求利益成为其工作的重要动力甚至唯一动力。村干部利用国家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这一特殊地位,把利益化发挥到极致。工作中基层政府人员和农民一般会顺着村干部的意愿,并给予其一定的好处,如基层政府人员创造条件,方便村干部获取一定的非正当利益;农民给村干部送小礼品、帮助干农活等以备不时之需。村干部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行为,若事前给予好处或事后可能获得好处则采取积极行为,对方办事一路绿灯,否则找各种借口和理由为难对方。村干部作为村级治理主体,既有公共人身份,又有公民人身份,兼具公共性和公民性,2种身份经常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往往与村干部的追求结合在一起。市场经济条件下村干部的追求呈多元化,追求不同采取的具体行为也各异。实践中村干部把个人追求渗透于工作行为,更多地从最有利于自己的角度来选择工作行为。行为目的利益化贯穿于村干部行为的全过程。村干部的行为利益化倾向有违主体间性,“主体—主体”交往中缺乏真诚性,彼此表现出来的并非真正意义的共同协商和统一。

2.4 行为态度冷漠化 村干部是村庄代理人,依据法律和农民的授权处理村庄事务,对农民负责,接受群众的监督。理想状态下村干部会热情服务农民,全身心投入工作做好代理人。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村干部选择性地开展工作,对农民冷漠,缺乏热情,爱理不理,碰到复杂的事务害怕农民找麻烦,采取避而不见、摆脸色、争吵、辱骂等方式来应对。农村是熟人社会[6]、半熟人社会[7],村干部和农民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交往讲究热情、友好,冷漠化的行为态度与此格格不入。

3 新时代村干部行为异化的危害

我国正在实施乡村振兴伟大战略,村干部理应完成从管治者到服务者的角色转变,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带领农民实现农村高质量发展。但实现中,村干部存在背离岗位职责、行为异化等问题,从而造成严重危害。

3.1 破坏村级民主建设,农民利益维护机制断裂 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农民群众将有能力和威望、可信赖的村庄精英推选为村干部进行自我治理。发展村级民主能够增加农民群众的民主经验,提高基层民主建设的质量和水平,维护和保障农民群众的利益。然而,村干部行为作风官僚化,必然会通过各种手段排斥农民群众参与村级治理,村级民主建设环境遭到破坏,基层民主作用式微。同时,由于群众的知情权、话语权在一定程度被剥夺,村干部为了追求自我利益,经常损害农民群众的利益,广大农民寄希望通过村级组织、村干部这一中间环节维护利益的机制被切断。

3.2 农村干群关系紧张,组织公信力下降 村干部行为方式虚拟化、行为作风官僚化致使农民群众对村干部不信任,行为目的利益化则加剧了这种不信任,诱发了新一轮农村干群关系紧张。村级治理中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相互不信任、彼此对立现象常有发生,为了表达不满,农民群众采用不配合工作、背地说坏话、散布谣言等方式应对村干部,干群关系非常不和谐。有的村干部为了对付不顺从的群众,动用黑恶势力进行恐吓、实施暴力,干群关系势同水火。村干部行为异化引发了信任危机,农民群众不再信赖村干部,久而久之,农民对村级组织失去信心,甚至对基层政府组织的行为也产生怀疑,组织公信力严重下降。

3.3 扰乱基层社会秩序,危及农村和谐稳定 我国农村社会秩序主要依靠法律和道德来维系,两者共同保障农村有序运行,但这种局面屡遭村干部异化行为的破坏。一方面村干部行为作风官僚化、行为目的利益化,扰乱了农村的政治秩序、市场秩序和生活秩序,让农村原本就薄弱的法律基础更加脆弱。另一方面村干部行为方式虚拟化,干群直接交往减少,行为态度冷漠化,割断了人情世故,村干部和农民群众对道德规范的认可度下降。近年来由于村干部行为异化侵犯农民群众权益引发的农村社会矛盾频发,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4 新时代村干部行为异化的生成原因

人的行为是主客观共同作用的结果,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会根据客观不断调整自身行为。为了实现预期目标,履行好岗位职责,村干部会结合实际采取合理的行为。当客观发生变化时村干部会努力适应,若这种变化超出接受范围时,村干部便面临岗位职责难以履行、发展受限,进而出现行为异化,利用工作便利满足自我利益需求,行为目标背离初衷。新时代村干部工作的主客观发生了较大变化,共同催生了行为异化。

4.1 現代通讯媒介改变了村干部的行为方式 随着IT、智能化等产业的快速发展,现代通讯技术和手段发展日新月异,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方式。村干部开展工作的方式也由传统的“线下”改为“线上”。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自己和广大农民,大部分情况下村干部与农民群众不再面对面交往。不可否认,“线上”行为具有很多优势,在某些方面甚至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弊端也非常明显。采用“线上”行为,村干部与农民群众避免了直接对话,彼此的交往失去了原本最重要的意义。现代通讯媒介的普及使村干部热衷于符号与符号的交往,忽略了与农民群众现实中的语言交往。村干部符号行为泛滥,情感行为严重缺失,长此以往人会产生惰性,变得单调木讷,行为只有理性,没有情感。

4.2 传统文化式微降低了村干部的认同感 我国传统社会国家政权止于县,县以下的乡村由士绅进行治理。传统社会农民群众邻里和睦,互惠互助盛行,彼此看重面子、威望、荣耀等,文化根基深厚,村庄是一个共同体,全体人员都对村庄有认同感和归属感。士绅熟悉村庄的人和事,认同村庄,热衷于村庄事务,并通过参与村庄治理获得农民群众的认可和尊重,提升个人、家族的地位和声望。20世纪革命运动以来特别是建国初期的一系列政治运动,传统文化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一些积极的、凝聚农民群众的传统文化逐步退出农村舞台。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发展再次冲击了传统文化,市场的动力机制削弱了传统的权威结构,并瓦解了地方共同体[8],乡民的精神寄托不复存在。人们的生活预期由村内转向了村外,农民的利益呈现出多元化,村庄共同体意识逐渐解体,人们的村庄认同感下降,内部舆论也不能对农民产生约束[9]。传统文化、道德、习俗的影响极为有限,农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由村庄共同利益转向个人利益,对村庄公共事务态度冷漠。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文化的发展,不过新的文化体系尚未建立,文化秩序仍未形成,农村文化转型亦没有完成,农民共同的精神寄托还在重建中。这种境况影响到乡村话语体系建设和乡民精神文化生活,不利于乡村主体间健康友好的互动协商[10]。传统文化式微致使村干部对村庄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下降,很难像士绅一样全心全意投入村庄。传统文化的破坏和衰落为村干部行为异化提供了不良的文化基础。

4.3 理性人算计引发村干部行为变异 村干部是村庄精英,头脑灵活,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很多优势。但村干部同样也是普通人,会不时算计自己的成本与收益,如担任村干部一定要有好处,获得收益要大于外出务工经商的收益。村干部的收益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经济收益,包括正当收入(务工补贴、差旅补贴、奖金等)和基于岗位产生的非正当收入;二是政治收益,如职务晋升、进入基层政府工作等;三是文化收益,包括面子收益、荣誉收益等。当前村干部职务晋升、转变身份进入公务员序列的机会非常小,传统文化式微致使村干部的文化收益微乎其微,因此真正吸引村干部的是经济收益。我国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不发达,村干部获取的正当收入不多。在正当收入较少的情况下,一些村干部更关心非正当收入,会将非正当收入隐藏于公共利益中,通过政务和村务行为获得。具体事件中村干部同时扮演政府代理人、村庄代理人和自身代言人,三元角色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村干部会基于理性原则尽力维护三元利益,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11]。若无法兼顾时,村干部会进行全面衡量,理性算计投入与收益,努力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乡村治理中村干部熟悉“走钢丝、摆平衡”的技能,不断在乡镇政府和农民群众间游走,既不会稳定倾向于乡镇政府向上看,也不会始终倾向于农民群众向下看,而是根据实际时而选择乡镇政府,时而选择农民群众,时而两不选择,坐等事态发展,在最关键的时候出面解决。依托具体的项目或事件,村干部通过乡镇政府和农民群众实现了个人利益。理性人算计下村干部的观念被扭曲,行为过程和目的都围绕利益展开,行为严重变异。

4.4 考核制度不健全加速村干部行为异化 健全的考核制度能够引导村干部采取合法合理的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扮演好政府代理人、村庄代理人的角色。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干部考核相关规定非常少,只笼统地提及村干部应当接受民主评议,具体如何考核评议村干部的履职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了考核村干部,全国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考核制度,但各地的考核指标体系均不科学,有的地方没有量化指标,大部分地方虽有量化指标,权重却不合理,关键指标权重过低,很难体现村干部的个体差异。考核过程基本由乡镇政府主导,乡镇政府的意愿对考核结果起着决定作用,农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对结果影响不大。村干部对考核也不怎么关心,一般情况下干好干坏、干多干少差别不大。此外,考核结果应用不合理,“大锅饭”现象明显,平均主义盛行,奖励没有区分村干部的具体职务、工作成效,体现不出差距,对工作不积极、不认真、考核不合格的村干部惩罚措施较少,付出较多或工作突出的村干部抱怨不公平,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考核制度不健全使得村干部形成一种不良观念,即工作效果与收益关系不大,多付出未必有回报,通过工作行为谋取更多的个人利益最为实际。这种观念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村干部行为异化。

4.5 监督执行乏力使村干部行为异化失去约束 依据制度文本,农村应实行村务公开,建立村务档案,由村务监督机构对村干部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农民对相关事务有异议可以查询,村干部不公开村务、经济责任审查的,由乡镇政府或县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然而从法律层面到实际层面还有较大的距离,对村干部的监督执行难度非常大。村级监督机构运行难,监督执行过程中村干部不配合,村务不按时公开,公开内容避重就轻(对自己有利的积极公开,不利的尽量不公开),或采取拖延策略;村务档案缺少专业人士管理,混乱不堪,农民经常找不到要查阅的资料;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走走过场很少动真格。村级监督机构和农民对村干部回避、对抗监督的行为无能为力,乡镇政府或县相关行政部门又与村干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监督执行中村干部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方式处理。基层政府、农民、村干部对监督规范没有形成一致的认可,共同遵守更无从谈起。监督执行难已成为村干部管理过程中不争的事实,村干部行为异化失去了约束。

5 结语

村民自治实施近40年,村级民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村干部功不可没。新时代村干部作用的有效发挥建立于基层政府、农民、村干部的交往行为,依赖于基层政府、农民、村干部认可并遵守村民自治相关法律制度和乡村不成文的规范,三方能够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进行协商对话,最终达成理解一致。然而,现代通讯媒介改变了村干部的行为方式、传统文化式微降低了村干部的认同感、理性人算计引发村干部行为变异、考核制度不健全加速村干部行为异化、监督执行乏力使村干部行为异化失去约束。规制新时代村干部行为异化应从5个方面入手:一是客观认识现代通讯媒介的利弊,根据农村具体事务,采取合理的行为方式,鼓励多采用面对面的行为方式;二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把法治、道德、优秀传统文化结合起来,重塑乡村文化价值,培育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现代公共意识;三是支持村干部的正当利益追求,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其自我实现的需求;四是优化村干部考核制度体系,科学分配量化权重,动员农民群众、社会力量参与到考核中,公平运用考核结果,充分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五是加大监督执行力度,形成权力监督、非权力相协调的监督体系,全面规范和约束村干部的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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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徐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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