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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驾别人车酿事故,车主需担责吗

2020-12-28战海峰

农村百事通 2020年23期
关键词:高某车辆管理驾车

战海峰

无证擅自驾驶他人车辆,超速发生事故导致肇事者当场死亡,车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日前,重庆市垫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确定车主不需赔偿。

2020年1月13日晚上8时,邓某武与某摩托车俱乐部成员邬某相约在垫江县天宝寨广场碰面,同行人还有俱乐部的高某等人。聊天中,邓某武发现高某停在路旁的宝马摩托车钥匙未拔下,便见猎心喜,边说“我坐一下”,边跨上摩托车发动驶离。尽管高某立即喊道“不要骑”,但制止未果。邓某武以81公里/时的速度在明月大道上超速行驶,在此期间,高某为了保证邓某武的安全,一直在设法与其取得联系。当晚9时,邓某武驾驶摩托车撞上了路边的岩石,导致车辆失控,后又撞上人行道的路灯灯杆,导致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邓某武的父母邓某德、王某某以高某未拔下摩托车钥匙、未尽到车辆管理义务为由,将高某诉至垫江县人民法院,要求高某承担邓某武因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部分损失7386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邓某武与被告高某系初次相识。邓某武与邬某碰面后曾向邬某说到自己前两天又被交警暂扣高架摩托车一辆,但因其本人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希望邬某帮其取车。

法院认为,被告高某所管理的涉案车辆质量合格,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范围内,并且已经熄火静置的摩托车在车辆管理人视线范围内,被告高某未拔下摩托车钥匙的行为并不是为别人擅自驾车提供方便,不存在暗示他人随意骑车的意思表示,其未拔下摩托车钥匙的行为本身也不会给他人造成不便或损害,亦不可能必然导致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

同时,基于摩托车管理人的普遍认识及合理判断,被告高某(摩托车管理人)在摩托车熄火后未拔下钥匙,其可以预见的风险主要为摩托车毁损、灭失风险,无法预见初次相识的邓某武会擅自驾车驶离,且邓某武驾车驶离时被告高某立即进行了制止,制止无果后亦积极设法联系邓某武以保证其安全,已经尽到了车辆管理人的管理义务。

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痛失爱子确属不幸,但不能根据事实上、时间上的联结性将交通事故归责于法律上没有过错的车辆管理人高某。

另外,在涉案事故发生前,邓某武还表示自己前两天又一次被交警暂扣高架摩托车一辆,邓某武更应该认识到其违法驾驶机动车的高度危险性及法律对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其应当吸取教训,合法驾车。

综上,法院依法判決驳回原告邓某德、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车辆驾驶人应当在取得有效驾驶证件的前提下,全面掌握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规则,不能超速驾驶,更不能无证驾驶。如果因为酷爱高度危险的摩托车驾驶运动而置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只会让自己和家人陷入无尽的苦痛中,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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