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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民主与正义关系及其实现
——艾利斯·扬的空间正义思想研究

2020-12-24

山东社会科学 2020年8期
关键词:协商正义民主

李 晶

(中央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

纵观西方政治理论,“民主”和“正义”一样古老,这两个概念仿佛耀眼的明珠,串起了整个西方政治思想史。从古希腊雅典经过民主程序判处苏格拉底死刑而引发民主与正义之间的紧张关系开始,到今天正义理论将民主视为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为止,期间经历了波澜壮阔的历史的洗礼,今天我们能更深刻地把握民主与正义之间的密切关联。当代美国左翼学者艾利斯·扬(Iris Marion Young)(国内有的也译作艾丽斯·M.杨,下文中简称为“扬”)基于协商民主构建理想的民主与正义关系,认为城市因其规定了现代人的生活,展现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真实问题,具备包容差异、提供多样性的差异空间、充满激情以及公共性等优点而成为理想的民主与正义实现的最佳载体。

一、理想的民主与正义关系

正义和民主是两个最基本的政治问题,对于二者的关系如何,西方政治哲学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否认民主的单一论,这种观点主张未来的哲学王应该规划具体的正义蓝图,否定民主的合法性及重要性;另一种是空洞的程序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实现正义单靠民主程序就可以达到,从而否定了民主的内容。这两种观点都不具有合理性,部分原因在于在现实生活中,民主与正义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例如南非虽然实行民主制,但仍存在严重的种族歧视。更为严重的是,在一些所谓的民主国家出现了不民主与不正义的恶性循环。正如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所说:“或多或少在起作用的民主政权能够出现于和幸存于存在大规模的物质上的不平等之中。在两种条件下,社会的不平等阻止民主化并且破坏民主:第一,持续的差异通过种族、性别、阶级、民族、宗教和类似的宽泛分类固定为日常生活的种类不平等;第二,把这些种类的差别直接转移到公共政治。”(1)[美]查尔斯·蒂利:《民主》,魏洪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8页。还有一种原因是S.汤普森(S.Thompson)所揭示的“政治哲学家没有足够重视民主和正义之间的关系”(2)转引自贺羡:《“一元三维”正义论——南希·弗雷泽的正义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26页。。

将民主与正义结合起来思考并不是扬的首创,在她之前的布莱恩·巴里曾对这个问题作过比较深入的思考。巴里把民主视为连接民众观念与代表选择的媒介,并通过宪法条文的形式得以固定,一些与正义相关的因素也应该被纳入到民主系统中来。虽然民主不一定必然产生正义,正义也不一定要通过民主来实现,但是二者之间却存在天然的结合点,二者的结合具体表现为:“民主总是与排除、包容或参与联系在一起,民主的过程和结果关注的主要是哪些人能够进行选举和被选举、民主决策主要代表了哪些人的利益;传统正义理论则倾向于列出权利、福利、资源、基本善、能力等的分配条件,但在全球化和承认运动的语境下,它的规范核心逐渐从分配转向了参与。”(3)贺羡:《“一元三维”正义论——南希·弗雷泽的正义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79页。艾利斯·扬认为,民主既是社会正义的构成要素,也是实现正义的条件,人们之所以致力于发展民主,就是因为人们坚信民主是能够对抗不正义并实现正义的最佳政治手段。她不认同那种基于城市不正义的结果而提出重构分配的分配正义范式,转而关注分配正义范式所忽视的导致不正义的决策领域,以蕴含包容、政治平等、合理性与公共性等理念的理想的协商民主为蓝本,从一种对具有包容性并且促进更大程度的正义的政策角度来思考民主与正义实现之间的理想关系。

首先,扬假定了一个政治体,在这种政治体中,人们为了继续从事他们的个人事务和彼此共同生活的集体事业,存在着集体必须面对的各种差异、冲突与问题,其成员认为他们自己是由各种共同的规则制定与协商的程序来治理的集合体,其决策制定的程序会考虑到该集体所面对的各种问题。事实上,这个假定的政治体的背景正是扬的正义理论所面临的背景,即异质性的公众面临着大规模的复杂的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除非各主体合作,否则将不能解决。

其次,这个政治体的成员不同于传统的民主理论所指的法律上规定的国家或者政府,除了国家与政府,其成员也可能指各种由私人企业、大学、教会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机构所组成的非政府性的治理实体。(4)[美]艾丽斯·M.扬:《包容与民主》,彭斌、刘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3页。丹尼尔·艾伦(Danielle Allen)在《正义与差异政治》一书的序言中,将扬的这种想法视为“共同体中的共同体”(5)Young, Iris Marion, 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 Oxfor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 p.II.。由于扬的整个正义思想是基于社会关系本体论而构建出来的,她的目的不是为诸如妇女、同性恋者、黑人等弱势群体去单独建立某个共同体,而是针对现实中的不正义将所有参与了产生不正义的社会进程的人或机构都划定为正义责任的主体,这个共同体超越时空的界限,具有不确定性、交叉性,这也是其构建政治责任思想的重要出发点。

第三,民主讨论的主题与对象是各种存在争议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最可能通过合作行动方式得到处理。扬认为有效的民主是这样一种过程,“大规模的集体在其中讨论他们共同面对的各种问题,并且试图通过和平的方式获得解决问题的方案——在这些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每一个人都将进行合作”(6)[美]艾丽斯·M.扬:《包容与民主》,彭斌、刘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4页。。这里面蕴含着这样的逻辑:现实的政策制定过程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制定的特殊政治决策,而非满足哲学家们所追求的普遍性的正义原则,因而政策实施后会出现某些个人或群体认为他们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的情况。他们诉诸民主过程寻求解决的问题也就具备了正义属性,这些问题通常以技术性层面具体问题和规范性层面的理论问题两种面目呈现。为了既解决具体问题,又不损害或轻视政治体中某些成员的权利与利益,需要从正义的高度来寻求解决集体所面对的大规模复杂问题的具体方案。由于成员的受教育背景、认知能力、关于问题的集体知识、表达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要借助和平的方式通过协商的手段,同时提供解决问题所需要的集体知识,让每个成员都能清楚合理地表达自己的诉求,以促进问题的公正解决。

最后,民主政治过程促进最公正的结果的理论依据在于:(1)这个观点假定了一种理想的情境。在这个理想的情境下,所有受到那些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显著影响的人都在平等与无支配的基础上被包括在讨论与决策制定的过程中,并且,如果他们会合理地互动并构建出一种人们在其中对彼此负责的公共群体,那么,他们的讨论结果有可能是最明智和最公正的。(2)在这个理想的情境下,公共协商的过程提供了那种考虑到所有需要与利益的动机,同时也提供了关系这些需要与利益是什么的知识。那些由平等的表达机会与免于支配的自由(freedom from domination)所构成的境况鼓励所有人表达他们的利益与需要。(3)参与者切实履行自身的责任。政治平等要求互惠性,每个参与者懂得他们对他人负有责任并且共同致力于达成协议,因而必须考虑到其他人的利益。因此在讨论与决策的过程中,每个人以合乎正义的被他人认可和接受的表达方式和表达内容来表达、改变和转化自己的利益或偏好。(4)由于参与讨论的所有人代表不同的社会经历及由此形成的观点,如果每个人都能自由地言说与批判,那么,理想的协商民主的结构与规范为那种关于最能促进各种明智的、公正的结果的集体知识提供认识上的先决条件。

综上所述,扬以理想的协商民主模式为蓝本,勾画出了理想的民主与正义之间的规范关系。民主对正义的价值在于,“民主对于反抗不正义并且促进正义而言是最佳的政治方式”(7)[美]艾丽斯·M.扬:《包容与民主》,彭斌、刘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2页。,即从否定性意义来说,民主是纠正与反抗不正义的有效政治手段;从肯定性意义来说,民主是促进社会正义的有效政治机制。具体而言,民主的修复功能体现在,民主政治以促进正义为目标,在此目标的指引下,“民主沟通并不是通过激发某种共同善来最佳地回应这些问题与冲突,而是通过考虑各种具有差异性的关系的特殊性来最大程度地回应这样的问题与冲突”(8)[美]艾丽斯·M.扬:《包容与民主》,彭斌、刘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08-109页。。虽然民主无法彻底消灭社会不公,但它能够使社会不公无法永恒化,从而减少社会不公所导致的犯罪、暴力冲突和社会动荡的发生。而且,包容性的沟通型民主能够打破现存的不民主与不正义之间的恶性循环。民主的促进功能体现在,民主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正义的制度,正义是其目标和内在构成要素,为社会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公平正义的政治程序。在民主的政治程序下,所有人都有可能在社会认可的措置中学习、使用合乎自己意愿的技术去参与决策,并在他人能予以倾听的情况下,表达自己对生活的感情、体验和观点,实现自我决定和自我发展。

正义对民主的价值在于,在政治讨论中,人们彼此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正当的理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正义的原则与价值。因此在遇到争论时,正当性的原则将是判断各种主张是否合理的重要原则。因此,正义对政治讨论具有实际的指导效果。为了对问题进行富有成效的辩论并且形成在道德上具有正当性的决议,换句话说,在处理面对的问题过程中兼顾民主与正义,政治体的成员不需要设法寻求一般性的正义概念并且达成协议,因为达成某种特定的看法通常比提出一种普遍原则更加容易。当各种关于正义的考虑在政治决策制定过程中几乎总是因道德因素而被涉及时,正义本身往往被我们无意识地视为我们的政治行为的道德界限。概而言之,正义目标主导的民主过程为判断民主讨论的结果合理与否提供了标准,同时也部分地限制了人们的政治行为。

二、理想民主与正义关系实现的双重困境

扬基于协商民主的理念构建民主与正义实现之间的理想关系遭遇了理论和现实的双重困境。这种双重困境可以用“恶性循环”来概括。透过现实的城市生活,她发现当代西方民主政治存在的主要缺陷就在于下述恶性循环:“在存在着由财富与权力引起的结构性不平等的地方,形式上的民主程序有可能会强化这些结构性的不平等,因为有权有势者能够使那些拥有较少权力的人的声音与议题边缘化。”(9)[美]艾丽斯·M.扬:《包容与民主》,彭斌、刘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42页。虽然协商民主模式提供了一种关于批判社会排斥、提出一种关于打破这种恶性循环的有益设想,但是现实中关于协商民主的解释与实践本身过于狭隘,或具有排斥性,不能很好地应对大规模的结构性不正义。从而,协商民主也遭到了来自多方的挑战与质疑。

从理论上来看,本哈比将这种挑战与质疑概括为三个方面:自由主义理论指责其侵蚀个体自由而动摇法治根基;女性主义质疑其遮蔽公共表达中的情感性、多样性以及差异;制度主义与现实主义批判其暗含全民表决和反制度的意涵。戴维·米勒认为这些批判来自于现实主义、社会选择论以及差异民主论。国内学者陈家刚将其概括为精英主义的批评、自由主义的批评以及协商民主理论家本身的批评。(10)参见陈家刚:《协商民主研究在东西方的兴起与发展》,《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8年第7期。三者的观点事实上没有区别。围绕民主与正义实现,笔者将这些挑战与质疑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主的参与主体不平等。桑德斯认为,在协商制度中强势和弱势群体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穷人、少数民族、妇女等弱势群体容易受那些教育程度高、占据较高社会地位、深谙协商技巧的社会阶层的支配。米勒认为,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弱势群体“唯一真正的资源只是唤起其同伴公民正义感的能力,并使用它赢得有利于他们的政策”(11)[南非]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158页。。现实主义的哲学家则更深刻地指出,这种不平等内在根源于协商民主本身并不适用于治理大规模的复杂的社会问题,因而无论是从民主参与的主体范围还是协商的成效来看,协商民主都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对此,一些支持协商民主的理论家也予以了积极回应。其中,本哈比明确指出,现实主义从现实社会的复杂性角度质疑协商民主的公平性与公共性,事实上忽视了协商民主的最重要的制度特征,即通过众多公共领域和公共对话组成一个多元异质的对话体系。话语伦理模式为协商民主模式的有效性诉求提供了最普遍的原则和道德直觉。詹姆斯·鲍曼(James Bohman)认为,当前的协商民主确实受到现实复杂性的冲击,但是现实主义也忽视了社会制度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依赖性,通过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协商民主制度能够应对这种挑战。二是程序设计无法得出类似于普遍意志的东西。社会选择理论家肯尼斯·阿罗(Kenneth Arrow)认为协商民主企图通过多数投票方式从一系列个人偏好中得出共识,且是其唯一方式,这种决策程序不仅有将多数人的观点当成全部社会成员的观点造成民主多数的暴政偏向,而且不免具有任意性和不确定性,从而最终质疑协商民主结论的合法性。威廉·赖克(William Riker)认为没有一种机制能够衡量大众意志的单独存在,通过集体选择人民的意愿不能代表所有人的观点,而且投票的结果是可操纵的,民主是无意义的。面对社会选择理论家的质疑,一些捍卫协商民主的理论家予以了反击。格里·迈吉认为赖克与奥斯丁·史密斯建立了一种关于立法者会议讨论的博弈理论模型,其结论倾向于表明决议没有全面反映所有成员的偏好,且可能是内在不一致的。他反对这种观点,并论证说明民主是战胜欺骗的最好方式。本哈比则基于话语伦理的协商民主,“一方面,在对话一开始就预设了对话者之间相互承认对方的道德权利;另一方面,这些权利又被视为对话的结果”(12)[美]塞拉·本哈比主编:《民主与差异:挑战政治的边界》,黄相怀、严海兵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85页。。因而,避开了协商民主得出的结论不符合少数人的权利的恶性循环。三是正义无法实现。一些协商民主理论家认为,面对复杂社会中的结构性不平等问题,公民受地理位置、时间、能力等多种因素的限制无法掌握及充分利用各种信息,以进行有效的协商,达成决策。相反,协商民主的一些制度强化了其力图避免的“派系的危害”,用策略取代了争论和讨论,民主沦为多数人的统治。(13)[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罗伯托·加格瑞勒援用美国国父们对民主确保公正的公式——完全代表(full representation)+协商,指出仓促的决议与不完善的或不完全的代表是实现政治措施公正性的两大障碍。他认为目前的政治制度不能实现正义的原因在于缺乏对社会的完全代表。因此,他提议对目前的代议制进行重大的改变以符合协商与完全代表的标准。(14)[美]约·埃尔斯特主编:《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周艳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258-259页。

从现实来看,这种挑战与质疑表现为城市共同体的脆弱性。伴随着城市空间日益浓厚的政治化、权力化、资本化,空间正义问题也越来越多,尤其是蕴藏其中的压迫与支配问题却不为协商民主所关注。在扬看来,事实上,城市的集权化企业和官僚统治、市政当局的决策结构及其隐藏的再分配机制以及在城市中和城市与郊区之间的隔离与排斥,掩盖了造成压迫与支配的社会结构、过程与关系。具体而言:第一,城市发展对资本的依赖造成了城市决策权的旁落。随着城市的公共财政越来越依赖于企业资本,依赖于庞大的官僚机构的财政支持,来维持其经济基础设施的健康运行、城市空间的开发与运营,因而城市在公司决策者面前变成了卑微的乞求者,在国家面前也渺小无力。市政经济体借助对集权式的官僚制度的支配,从城市规划的顶层设计方面创造了“一个以效率和笛卡尔式理性为特点的抽象空间,支配并取代了人类运动与交往的生活空间”(15)[美]艾丽斯·M.杨:《正义与差异政治》,李诚予、刘靖子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95页。。这点在危险废弃物处理站的选址方面体现得尤为突出。(16)Christian Hunold, Young, Iris Marion, Justice, Democracy, and Hazardous Siting, Political Studies (1998), p.XLVI, pp.82-95.第二,地方一级的决策及决策过程再一次生产或再生产了不正义。扬认为这是福利资本主义社会决策去政治化的表现。斯蒂芬·埃尔金(Stephen Elkin)认为受制于企业与国家支配的城市和市镇政府,在土地的使用与区划方面的决策更多地被由资本主义开发商、城市官僚和选举产生的城市官员所组成的“三角”在一个半私密的过程中完成,这仿佛成为一种惯例,很少有人质疑。然而,这种决策框架下形成的决策往往偏重大的、光鲜的、见效快的项目,忽视了对城市居民生活的影响,加剧了不平等。这种决策机制也是大卫·哈维揭示的导致城市中社会不平等和压迫的三种“隐藏机制”的其中一种,另两种分别是对城市居民造成严重的再分配影响的位置(location)和适应性(adaptability)。第三,城市空间的功能分割造成了在城市中和城市与郊区之间的隔离与排斥。扬认为科层理性将一个抽象的秩序与功能空间强加于内在要求多用途互动的生活空间之上,带来城市功能空间的分割并由此强化了压迫与支配。例如,工作场所与住宅区的分离,导致工作者的利益被分割为车间的工作者与消费者和居民;公民无法进行大规模的集体行动;居住区与购物中心、工厂、学校、公共广场等的分离,造成对女性尤其是母亲特别是郊区的母亲的生活的极大影响,将职业女性更多地限制在离住宅区附近的少数低薪的文职和服务性工作,甚至兼职工作,带来收入的不平等,加剧了性别的不平等。城市功能空间的分割造成的市镇本身的法律分离是对社会正义的最深远的影响。城市自治成为大多数城市的最大负担。以上三个方面的压迫与支配,带来了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严重不正义。

面对这些挑战与质疑,当代一大批社会理论和政治理论家致力于在当代社会条件下重新构想新的制度设计。杰拉德·弗鲁格(Gerald Frug)认为要解决国家和企业官僚机构对城市决策的支配,需要进行法律、经济和社会改革,赋予市政当局对其境内大部分活动的自治权。穆雷·布什(Murray Bookchin)也赞同将经济活动市政化,建立小型、分散、自治的地方社群,生活于其中的人们通过面对面的交往、讨论和决策来履行公民的责任。

对此,扬认为这些愿景固然有吸引力,但她质疑这种将民主等同于自治性地方社群的分权的普遍观点,提出应区分地方赋权与地方自治,主张地方赋权,扩大通过民主进程做出决定的范围。为此,她透过城市治理的问题,看到了广泛存在的差异群体,主张一种差异政治,提出构建包容性的民主以解决当前造成不正义的制度原因以实现正义。

三、理想的民主与正义关系实现的空间载体

在面对如何实现理想的民主与正义之间的关系时,扬把目光投向了城市。她明确指出,她“希望构建一种城市生活的规范性理想,来取代社群理想和被其斥为反社会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17)[美]艾丽斯·M.杨:《正义与差异政治》,李诚予、刘靖子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88页。。其中,城市生活指的是一种与陌生人聚集在一起的社会关系的形式。丹尼尔·艾伦在给《正义与差异政治》写的序言中高度评价此书的观点颇具先见之明,因为“它主张将现代城市生活当作民主理论的规范理想的一个源泉”(18)[美]艾丽斯·M.杨:《正义与差异政治》,李诚予、刘靖子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序第I页。,城市为实现共同体的利益与个人的自我决定和自我发展提供了舞台。在庞大的都市里,人们尊重差异,学会了为追求社会平等既相互联系又保持差异的社会生活;异质性的公共领域为很少有机会表达自己观点的人们提供了舞台。城市共同体之所以是其理想的民主与正义实现关系的载体,理由在于:

首先,城市生活规定了现代人的生活。就像英国著名地理学家多琳·马西(Doreen Massey)所指出的那样:“空间是社会的根本维度,向我们提出了‘我们将如何共同生活?’这样的挑战”(19)张也:《空间、性别和正义:对话多琳·马西》,《国外理论动态》2015年第3期。。城市化为生活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人们提供根本的物质条件,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不仅在地理上彼此相连,同时在生活方面也紧密相连,不过这种联系既不像社群主义者所极力追求某种统一或共性而压制个性,也不像自由主义将人视为独立的原子导致社会缺乏温情,相反,这种联系将人们划分为各种关系类型的“社群”,既包括家庭、邻里网络、自愿性社团等熟悉领域的群体,又包括因政治、商业、节庆等活动而进入与陌生人相遇和交往的非熟悉领域的群体。生活在城市,个人的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与他人相关,或影响他人。因此,在扬看来,城市生活中“几乎每一个人都依赖于可见或不可见的陌生人的行为,作为自身与他人之间、自身与自身的欲望对象的中介”(20)[美]艾丽斯·M.杨:《正义与差异政治》,李诚予、刘靖子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87页。。这种关联符合其社会关系本体论,包容了各种差异群体,让他们有机会表达自己的经验与观点。同时,这种关联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其次,城市生活是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真实写照。在扬看来,除了城市生活营造的陌生人的社会之外,城市还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各种优势与问题。正如列斐伏尔所言:“空间的形式与过程是由整体社会结构的动态所塑造的,这其中包括了依据社会结构中位置而享有其利益的社会行动者之间,相互冲突的价值与策略所导致的矛盾趋势”(21)包亚明:《现代性与空间生产》,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504页。。人们聚集在一起由此带来了一些共同的问题和利益,这里既有一掷千金的富豪,也有极易沦为无家可归者的弱势群体,现代城市生活早已成为现实,应该成为研究的出发点。同时,城市的不正义更好地阐释了生产与再生产分配不公的过程与关系。正如大卫·哈维强调的那样:“必须把社会行为与城市呈现的特定地理、特定空间形式结合起来。”(22)David Harvey, Social Justice and the City,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75, P.27.虽然扬没有明确提出城市正义或空间正义的相关术语,但其对空间不平等的批判、对区域自治、全球治理等的研究明显属于空间正义的研究主题。

最后,城市生活具备的四种美德体现了理想的民主与正义之间的关系。第一,群体的社会与空间分化并不包含排斥。城市包容而不是排斥社会群体差异,在理想的城市生活中,自由导向了群体分化,形成了各种在社会与空间上的分化,但并不排斥亲缘性群体。这种包容蕴含着差异性团结特征,即“一种并存的特殊性,既非被简化为同一性,又非全然的他者。在这一理想中,群体间并不处在吸纳或排斥的关系,而是一种不会导向同质化的交迭与混杂”(23)[美]艾丽斯·M.杨:《正义与差异政治》,李诚予、刘靖子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89页。。同时,在空间上,虽然当下的城市生活存在着许多边界与排斥,但是依然能给我们以非排斥的经验启示。比如,在存在明确的族群认同的社区中,也有其他群体的成员和谐地生活于其中。而理想的城市的边界是开放的、不确定的,当人们从一个有着鲜明特色的社区进入另一个鲜明特色的社区,并不能感觉到二者边界的存在。第二,包容多样性的差异性生活空间。在理想的城市,由于社会空间的多重分化,产生了差异性的空间,承担了满足居民个性化需求的功能。正如扬所言:“当住宅区中点缀着商店、餐馆、酒吧、俱乐部、公园和公办室时,人们会对其邻居有一种邻居的感觉……与纯居住性的社区相比,商务人士和居民都会对这样的社区产生更多的认同与关注”(24)[美]艾丽斯·M.杨:《正义与差异政治》,李诚予、刘靖子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90页。,因此更加有利于保障城市的民主与活力。第三,激情(eroticism)。激情指的是对他者的吸引,指的是一种当个人偏离其安全的日常轨道与一些新颖、奇怪和另人惊讶的事物相遇时的愉悦与兴奋。城市生活将差异实体化,即转化为了激情。城市的激情来源于我们与一种不同的、不熟悉的主体性和意义体系的相遇;源于城市明亮多彩的灯光、风格迥异的建筑等物质美学;源于不断提供欣喜与惊奇的城市的社会与空间。然而激情的背后体现的是城市生活的多样性、包容性。第四,公共性。城市生活提供了一种不同于政治家所谓的公共领域,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城市公共空间,人们坐在一起或交流或欣赏美景甚至只是旁观路过的人,他们不是一种被共同的终极目标框定的社群。他们也可能在这些公共空间与追求政治诉求的人们相遇,但如果在其他情况下,他们可能会避开这些人。

四、结语

作为后罗尔斯时代的著名政治哲学家,扬不赞同罗尔斯关于无知之幕的原初设计,把目光聚焦在活生生的资本主义现实之上。资本主义协商民主和城市生活为其提供了理论来源和现实关照,使其空间正义思想更具鲜明的时代性与政治性。扬敏锐地捕捉到了人类社会已经步入城市社会这一宏观时代背景。她对城市不正义问题的关注回应了2008年世界城市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的现实。不仅如此,扬所描述的理想的规范性城市生活,涵盖了理想的协商民主的诸多内涵——包容、政治平等、合理性以及公共性,从而她赋予城市以理想的民主与正义载体这一重要的政治功能。再者,从理论上来看,扬基于城市的包容性提出构建认同差异性的公共领域,超越了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关于正义的宏观话语体系,将正义话语引向微观与空间领域,同时突破了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试图构建基于同一性的公共领域的构想。正是鲜活的城市生活让她看到了充斥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种种不正义,而这种不正义的源泉并不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分配正义模式导致的,相反是现实的民主制度导致的。为此,扬在协商民主的基础上构建出理想的民主与正义规范关系。在这一规范关系中,扬在社会关系本体论的指导下,注重差异与对话,主张通过构建包容性的沟通型民主来实现这一目的,试图逃脱哈贝马斯、霍耐特以及弗雷泽等当代民主理论家所未能破解的广泛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不民主与不正义的恶性循环,并将其运用到空间正义领域,为我们提供了城市治理、国家治理等方面的有益借鉴。

事实上,扬主要从民主角度来谈城市不正义,暗含着西方民主不是民主的唯一方式的观点。导致城市不正义除了民主制度外,还有资本、地理位置、城市规划、技术、文化、交通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在不同的城市以及同一城市不同发展时期的影响力有所不同,扬并没有凸显这些因素,从而导致其空间正义理论存在一定的缺陷。值得一提的是,扬所谓的城市不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看到的城市,用“城市共同体”可能更加贴近她的思想,更准确地说是基于责任的城市共同体。在其后期著作《正义的责任》一书中,扬提出责任的社会连接模式理论,其核心观点是认为,“所有主体因其行为有助于产生结构性不正义结果的社会进程而应承担责任”(25)Young, Iris Marion, Responsibility for justic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p.105.。这种责任模式的责任主体、客体、范围都具有动态性和不确定性,一切以解决不正义的问题为转移。因此,某种程度上而言,扬的空间正义思想可以概括为:源于对城市不正义问题的观察与思考,找寻到导致资本主义不正义的原因在于现实的民主制度,以履行正义责任为内在主线,构建起差异群体、民主决策与正义实现有机联系,而且这种联系在空间上具有动态性,可以覆盖民族国家内部及全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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