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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制度研究

2020-12-23杨飞刘红颖王伟梁运航

海外文摘·学术 2020年13期
关键词:完善建议

杨飞 刘红颖 王伟 梁运航

摘要: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制度是司改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创新,其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减少诉累,有效地践行司法便民的原则。在尝试和探索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笔者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完善该制度,发挥该制度的优势。

关键词:跨域立案;诉讼服务;便民诉讼;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20)13-0025-02

1跨区域立案制度简述

跨区域立案是指针对一定版块行政区划内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得就近选择符合规范要求的中基层法院或人民法庭办理立案等诉讼事务,可请求收件法院依其申请为他提供接收立案材料等相关诉讼活动[1]。

从实践中的探索来讲,跨区域立案要求各级法院在现有的立案诉讼服务部门中专设跨区域立案服务窗口,实行专人负责的运行机制。在起诉时,原告有权在居住地毗邻的法院进行立案,接收材料法院按以下步骤完成跨域立案各关节:(1)接受起诉材料;(2)核查当事人的基本信息;(3)对起诉材料初核;(4)将当事人诉讼材料扫描成电子版传送至有管辖权法院;(5)有管辖权法院在线立案审查,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加盖有权法院签章后将文书推送回接收法院;(6)接收法院在收到后将送达回证传回有管辖权的法院。

在前述流程中,接收法院负担形式审查的义务,对显系违反法律,材料内容中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接收法院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并拒绝提供跨区域立案服务。

2实行跨区域立案制度的意义

跨区域立案制度实施以来,其实效在于便民诉讼,减少诉讼成本。结合各法院反馈数据可知,跨域立案所取得的司法便民成果是可以看得见的,起诉人省去了两地奔波所带来的时间、精力、经济方面的负担和成本,在时间和诉讼成本方面完成了减负,这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有好处的。

3民事诉讼中跨域立案制度的背景分析

在学理基础上分析,司法注重求公平与效率。在法理学层面来讲,跨域立案制度的设计、运行及价值追求是围绕公平、正义的内涵和理念延伸的,使得效率与秩序、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得到彰显。

首先,有利于民众诉讼。诉讼成本是当事人维权时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维权成本与诉讼预期利益间的平衡是诉讼制度设计基础。诉讼成本低或无成本,民众更愿意通过诉讼手段维权,如诉讼成本高,将抑制当事人的积极性。实行跨域立案,缩减了当事人诉讼成本,便民利民服务举措也實现了,诉辩双方利益得到了满足和一定程度上的平衡,从而实现公平正义。

其次,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将扭转当事人在法院所在地与自己的居住地之间来回奔波的情况,使得从人的被动选择到诉讼材料在法院系统内部的便捷流转,在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当下,信息传送效率极大提高的效能愈发凸显。

再次,有利于构建当事人和法院之间新的诉讼秩序。一改传统“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窠臼,赋予当事人行使权利更大便利,使诉权行使得以更有效地实现。在接收法院与有权法院之间构建新型院际关系,使有权法院行权范围更广,真正地形成“跨域、连锁、直通”诉讼服务平台[2]。

4存在的问题

(1)硬件设备不足。在Q市法院跨区域立案推行的试点过程中,存在科技设备落后未及时更新,信息化满足不了案件不断增长的需要,从传统的电话联系对方法院要案号,到信息的便捷交互,形成了新型的院院沟通联络机制,是法院改革的应有之义。各种设备配置较低,也影响卷宗材料扫描、院际传输和办事效率。

(2)人员配备不合理。可看出,试点法院跨区域立案不同的服务窗口之间所接收、受理的起诉材料的数量是不同的。原告选择哪家法院立案和其自身居住地交通是否便利有关。呈现离市区近的多,郊区相对较少的特点,其跨区域立案服务数量少于离市区近或交通便利的法庭。故法院跨区域立案服务的推行势必增加相关法院或法庭的工作量。

(3)受益对象较局限。对经验丰富、专业性强的律师,其在起诉时所提交的材料较完善,跨区域立案会极大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但对普通群众而言,因不常与法院打交道,对便民政策和举措知之较少,并非都知晓有关跨域立案服务内容,仍惯性至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民众与律师对跨区域立案实际需求不一,这需要加大宣传引导。

(4)“跨区域”立案制存在必要性受质疑[3]。“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法院及当事人带来利好,各地法院推陈出新,比如微信立案、开庭、送达、网上缴退费等。在一些发达地区,起诉人只用在法院网上系统进行注册、提交,即可完成自主立案,法院在线审查立案材料并线上答复,相对跨域立案,它省去了诸多繁琐,甚至在家就可实现一键立案。

(5)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跨区域立案让“法院忙一点,民众轻松点”,使群众获得感更实在,然案件井喷式增长趋势短期只增不减,如跨区域立案进行实施,随之而来的登记、传输等事务性工作将无疑增加工作量。

(6)诱发裁判不统一风险。就目前来看,司法裁判不统一在Q市法院系统内仍存在,主要集中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标准不统一。十二县市法院也未形成定期裁判思路的沟通交流机制,虽然个别领域出台了指导意见,但更多类型案件和环节未有指引。目前法官的自身能力和日益复杂的矛盾纠纷化解之间存在一些差距,与此同时案件承办人承受着非常大的结案压力[4]。业务素养局限,在每个案中投入的时间分配不足,使得承办人缺少足够的智谋及时作出裁判。上级应制定相关审判业务文件,在一定程度缓解当事人对于行为指引的供需矛盾,回应审判业务法官对于裁判思路的需求。

(7)推行力度不够、试点不够典型。当前Q市法院跨区域立案“跨”得不够,范围过窄,处于小步缓行状态。建立跨区域立案可对摆脱地方政府干预、提高司法权威,化解纠纷矛盾,增强司法公信力,赢得当事人信任。各县市法院应在区域范围内管辖上要“跨”得更广、更宽,应将部分县市的重大、复杂、疑难等案件逐步纳入跨区域立案审理范围。

(8)立法层面支持和回应滞后。跨域立案试点及具体实施应有法定依据,法律层面的相关规定尚未与地方法院跨区域立案探索完全地衔接起来,改革底气不足,亟需理论上解读,需顶层设计与规划,避免挂一漏万,要谨防急功近利的推进。需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及实施办法,保证Q市地区法院跨区域立案改革措施阔步前进。

5完善建议

Q市司法裁判尺度的高度统一有利于Q市十二县市目标同向、措施一体、优势互补的协同发展新格局。十二县市法院应找准着力点,为跨区域立案提供司法保障。

(1)立法层面加强支持。重大改革须于法有据,跨域立案需有法律层面支持,需地方立法作为支撑。试点和全面推行,需立法作为后盾及依据。上级法院也可依职权制定有关区域立案的具体办法,供下级法院遵照执行。

(2)发挥Q市地区法院跨区域立案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作用,指导司法审判。上級法院可通过发布跨区域立案适用法例、适时组织立案、审判类业务研讨会、召集立案法官培训、会商疑难新型案件等,指导下级法院立案和审判部门,杜绝审判业务中规则、具体操作不一致现象。

(3)建立案件信息搜集归纳、研究解决机制。我国实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后,Q市地区裁判案件可通过网络对案件受理法院、案由、当事人、裁判结果等方面进行归类。通过搜集归纳,笔者发现Q市法院同案不同判、类似案件不类似处理等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应加强对此类案件协商解决,制定出更妥善的法律适用规范,以统一裁判尺度。

(4)加强对立案人员的培训。加强对十二县市法院人员业务培训和跨域立案方面的培训,熟悉立案节点和操作流程。

(5)建立会商机制,推进跨县司法协作进度。Q市各县市的人文环境、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虽不同,但并非互不通融,而是构造成地理相关、经济交互、历史习俗相近的规划整体。加强法院系统内部的协作与交流,如召开县与县之间的员额法官联席会议,举办案件研讨会,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报制度等,以实现辖区内司法裁判高度统一,基本消除同案不同判。

6结语

跨区域立案的全面推行,需要全社会的大联动、大协调,跨域立案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需要对Q市十三家法院跨域立案实践进行及时总结,把跨区域立案与网上立案的优点结合起来,确保Q市地区法院跨区域立案制度的成功实施,以使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的红利,实现Q市地区法院司法水平得到提升。

参考文献

[1]董飞.民事诉讼中的跨域立案研究[J].商,2016(12):235-236.

[2]王琦.法院网上立案的实践检视及路径研究[J].法学杂志,2016(11):98-105.

[3]何四海.民事诉讼便民原则的现代化[J].求索,2010(12):173-174.

[4]常天阳.民事诉讼中跨域立案诉讼制度简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5):89-91.

(责编:赵露)

作者简介:杨飞(1992—),男,苗族,贵州福泉人,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官助理,从事法院民商事审判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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