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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犯罪罪量因素对赃物犯罪成立的影响分析

2020-12-23田卫侠

锦绣·下旬刊 2020年7期
关键词:影响

田卫侠

摘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及上游犯罪都是目前影响社会稳定发展与司法机关正常执法活动的犯罪类型,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水平的限制,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犯罪中个人或者集体行为责任人的罪量因素判定与赃物犯罪成立之间也存在较多界限模糊与量刑争议等问题。本文结合当前我国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游犯罪罪量因素的判定情况与赃物犯罪成立的相关法律制定现状进行分析,研究上游犯罪对国家发展与社会稳定性的影响,期望通过不断地总结与完善,不断提升司法机关的执法效率与质量。

关键词:上游犯罪;罪量因素;赃物犯罪;影响

前言:盗窃、抢劫、诈骗等日常生活比较常见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侵害了普通民众的基本权益,也为社会治安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执法部门与机构,依法制止犯罪行为人,并根据实际情况与罪量因素深入分析犯罪行为人是否符合赃物犯罪的成立标准,能够保障普通民众的基本经济权益与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为社会与国家治安上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1、上游犯罪以及赃物犯罪概念简介

1.1上游犯罪

广义上来说,贪污贿赂、毒品、走私、抢劫破坏活动、诈骗、洗钱等活动中,个人或者集体通过违法犯罪行为得到的收益就属于上游犯罪行为。现阶段,多数国家已经将上游犯罪扩大到所有犯罪类型,只要行为人具有明确的不正当目的,并开展上述犯罪活动的犯罪行为都会被列为上游犯罪行为。该立法体系主要为了打击洗钱、贪污贿赂、抢劫破坏等其他不正当获取经济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狭义上来说,通过毒品犯罪获得的非法收益既上游犯罪,其中《联合国禁毒公约》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毒品犯罪,该目的是为了遏制毒品犯罪等组织的违法行为,保障人类生存发展的稳定性;一般来说,上游犯罪不应当仅限定于毒品犯罪,我国《刑法》中已经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类型都纳入了上游犯罪类型中。时代在发展,人类的技术能力平与思想水平也在逐渐提升,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惜侵害国家与社会的集体权益来谋取经济收益,应当重点打击追诉。通过深入分析犯罪行为背后的多层次意义,有助于国家法律法规建设的更加完善与全面[1]

1.2赃物犯罪

赃物犯罪既赃物罪,主要指收受、搬运、寄藏、买卖他人犯财产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明知或者可能知道自己接收的财物存在不合理情況或可能是违法来源,依旧为了经济利益发生收购、搬运、寄存、藏放等行为都属于赃物犯罪行为。一般来说,参与上游犯罪的个人或者集体都会不同程度参与赃物犯罪,而实际赃物犯罪成立判定期间,需要根据行为人的罪量因素来判定。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赃物犯罪以及上游犯罪罪量因素界定上存在一定的不足,真正想要定义行为人赃物犯罪是否成立,需要参考的因素较多,需要执法人员与相关司法部门仔细甄别[2]

2、上游犯罪罪量因素对赃物犯罪成立的影响

赃物犯罪的成立与否,从法定性或者客观角度上来说,要求犯罪行为对象必须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上游犯罪行为所得或者产生的收益,才能够判定为赃物犯罪;而从个人角度或者大众看法中,只要行为人了解或者可能知道自己经手的财物是上游犯罪行为所得或者产生的收益,就应当判定为赃物犯罪成立。但是,现实期间赃物罪的成立需要考虑的罪量因素较多,下面就集中两种影响因素进行细化分析。

2.1法定性

受我国刑法发展体系影响,上游犯罪需要达到刑法标准才能够被判定为犯罪行为,否则只能被判定为违法行为。例如:一名14岁青年将自己偷盗来的机动车贩卖给二手机动车车行,车行员工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私自将机动车贩卖,该行为虽然涉嫌构成赃物罪,但是取证期间需要确定员工是否明知或者可能认知到该机动车属于上游犯罪所得。另外,14岁青年由于年龄过小,法定情况下无法判定为上游犯罪行为。常见的法律罪量因素限制的案例还有很多,这里便不一一列举,笔者主要想要表述的问题是:如果上游犯罪成立,但是由于罪量因素在法定条件下不符合赃物犯罪标准,可能本来应当成立赃物犯罪的行为人并不能有效成立赃物罪;而如果上游犯罪不成立,后续判定赃物犯罪是否成立将更加麻烦,既要考虑嫌疑人是否了解上游犯罪情况,也需要考虑行为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否成立。即使大家都能够感受到两人存在同流合污嫌疑,但是由于罪量因素与证据情况不满足成立条件,嫌疑人的赃物罪也无法直接成立 [3]

2.2综合性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水平与相关法律建设水平的不断进步,完全依照法律条文判定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确实存在一定的欠缺与不足,想要适应时代发展变化,除了在法律法规编制期间考虑现代社会发展现状与需求,也需要综合性考虑上游犯罪罪量因素对赃物犯罪的影响。其中,一些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比较恶劣的情况,就需要适当考虑罪量因素是否对罪体罪责判定造成了阻碍。随着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与执法力度的建设与提升,一些上游犯罪行为逐渐开始“浮出水面”,在党的领导与指挥下,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也成为国家肃清金融市场与社会环境的重要手段,面对一些善于钻研法律空子的赃物犯罪行为人,主动完善法律法规中的不足,结合刑法与其他辅助法律条款,制裁违法乱纪与善于破坏社会环境的上游犯罪以及赃物犯罪分子,能够为社会与国家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结束语

刑法的重要发展意义是保护国家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虽然在现实生活中难免有一些问题与细节不能照顾到位,但是为了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需求,执法部门与执法人员主动完善法律法规条文与执法体系,并根据罪量因素的不同角度与性质特征,深入分析上游犯罪罪量因素对赃物犯罪成立的不同情况影响,维护刑法等法律工具的公平、公正价值,营造社会和谐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 刘闽浙. 我国打击特定类型洗钱犯罪现状、问题与对策[J]. 西部金融, 2018, (4):95-96,封3.

[2] 王彦强. 论上游犯罪罪量因素对赃物犯罪成立的影响[J]. 政治与法律, 2017(7).

[3] 黄一鹤. 论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立法缺陷[J].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021(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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