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审判前置程序的问题

2020-12-23吴伊爽梁静静

锦绣·下旬刊 2020年7期

吴伊爽 梁静静

摘要:实务中劳动仲裁与一审关联不紧密,不仅起诉人需要自己在有限时间内提交起诉书,而且还需要在双方质证环节收集整理更多证据,因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收集证据一般劳动单位不会协助提供,而且劳动仲裁金额较少,一般劳动者不想占用大量时间,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因为与一审连接程序不通畅,因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大量滞留案件、拖延时间导致劳动者并不能及时得到应有劳动补偿,从而放弃仲裁转向诉讼,从而占用大量司法资源。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审判程序;时间限制

一、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劳动仲裁因为地区发展差异,普及程度也很多不同,即使一些三线城市劳动仲裁机构也很少有人去咨询办理。劳动仲裁机构普遍都在不易被找到的地址。这也增加了需要劳动仲裁的劳动者的仲裁成本。劳动者对仲裁不服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而雇佣单位根据规定则需要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这就导致诉讼双方的诉讼渠道不通顺。劳动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应起到繁简分流的作用,对于大部分标的额少,法律关系清楚,证据链清晰的案件应该高效解决,倾向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对于案件法律关系复杂、证据不充分移交基层法院,启动一审程序。

1、人事档案管理不普及

我国各地区仲裁档案管理的水平不均衡,因此档案信息资源很难1实现共享。此外,还要一些地区不重视仲裁档案的管理,经常出现档案遗失、受损的情况,档案管理的质量很低,这都给仲裁人事造成了阻碍,在实务中,工会的法律援助地位不高,不利于形成权力制约的三方:作为仲裁的行政机关、作为监督的工会、启动劳动仲裁的申请人,这也不利于劳动仲裁公平公正高效处理劳动纠纷。

2、基层劳动仲裁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基层劳动仲裁因为工作人员没有选拔门槛,是由仲裁拨出一两个有编制员工作为劳动仲裁委正式员工,其他员工都是合同制。且所有员工都没有考过国家法律资格考试的要求,学历低、能力低、法律意识觉悟不高,长期没有监督的工作中,逐渐意识到了自己工作是没有纵向上的监督,既不隶属于劳动部也不隶属于法院,上级仲裁部门也不领导下级仲裁部门,自己无法成为自己的法官,没有监管制度的劳动仲裁工作效率低下,超期送达,沧州劳动仲裁委的唯一一个正式编制工作人员,迟到早退严重,不着工作服穿裤衩背心,对前来取受理通知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大声呵斥,语言粗俗,无理取闹要一些手续才给开通通知等文件。劳动仲裁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复杂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至于开庭多长时间有判决书,法律没有规定。多次走访沧州市劳动仲裁委,其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我们仲裁超期随便超期的。是想就连法律工作者去仲裁也是如此艰难,何况是普通百姓可能面对这样凶残的工作人员就宁可退缩了,不去仲裁了,这样仲裁环境也给大量黑心老板更多机会去侵害劳动者的机会。

3、劳动仲裁不利于劳动者高效解决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根据不告不理处理。劳动仲裁的发起者一般都是劳动者,劳动者往往出于被动且弱势地位,劳动者在劳动期间不易取得证据,往往在劳动关系结束才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由申请人也就是劳动者提供证据,且劳动者普遍在劳动过程中不利于取证,遭受侵害也属于弱势一方,在劳动仲裁作为前置程序没有及时且倾向于劳动者来仲裁,这样的前置程序是会拖延劳动者的时间,劳动者普遍有着很重的生活压力,往往越是贫苦的工作,恶劣的工作环境跟黑心老板的地方更多劳动者需要法律的帮助,然而这些劳动者又都是受教育程度不高,不懂法律,甚至是畏惧法律的社會底层老百姓,他们最多的勇气是走到劳动仲裁委,但是面对凶残的仲裁委工作人员对这些寻求帮助的人的呵斥,也许最后所有被压榨的劳动者都走上了激进维权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陈和芳. 守法行为的经济学分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2.

[2]陈俊洁.我国劳动执法体制功能的失位与重塑[J].政法论丛,2015(03):154-160.

[3]陈忠谦.从仲裁的本质谈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J].仲裁研究,2007(03):14-22.

[4]蔡吉恒.发挥劳动仲裁制度特色优势的理论与实践思考[J].中国劳动,2018(05):63-70.

[5]丁海湖,从契约到身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论纲, [J]《全国部分城市劳动争议审判实务研讨会参会论文汇编》,2005年6月,福州

[6]丁寰翔.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J].学术界,2010(04):161-167+287.

[7]洪文慧.劳动争议“先裁后审”制度再研究[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33(04):79-86+97.

[8]侯玲玲.离职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争议之裁判标准[J].法学,2012(09):128-139.

[9]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 [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2页

[10]刘力,玄玉宝.劳动仲裁时效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0(17):81-85.

[11]施茂林主编,劳工法规, [M]世一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748页.

[12]谭玲.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制度的现实困境与未来转型[J].人民司法,2012(01):67-72.

[13]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35页.

[14]谢增毅.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理念、制度与挑战[J].法学研究,2008,30(05):97-108.

[15]杨松.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不足和完善[D].云南大学,2019.

[16]余梓安,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间性质的回归—兼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重新理解,载《全国部分城市劳动争议审判实务研讨会参会论文汇编》,2005年6月,福州.

[17]郑尚元著,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 [M]中国方正出版社,1月版,第1页.

作者简介:吴伊爽(1989-)女河北沧州,回,研究生,华北理工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梁静静(1995.09)女, 山东,汉族,研究生在读,华北理工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