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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区农村治理法治化的现实困境与实现路径

2020-12-23刘碎萍

锦绣·下旬刊 2020年7期
关键词:法治化实现路径

摘要:近年来,武隆区积极推动乡镇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19年,成功获得2个全国民主法治村,武隆区农村治理法治化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是真正实现农村治理法治化还有一定的距离。本文从农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意义入手,探讨目前武隆区农村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进而对武隆区实现农村治理法治化提出一些意见建议。

关键词:农村治理;法治化;实现路径

一、农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一)农村治理法治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农村是一个社会的根基,也是发展中最难啃的硬骨頭,不管是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还是全面小康和社会治理现代化,都必须突破农村这块硬骨头。中国农村人口占比接近45%,这部分群体对法治的渴望程度不亚于城镇人口,他们更渴望公平公正,而农村的亲缘性、发展的落后性等一系列原因导致农村治理的法治化进程缓慢,“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纠纷解决机制仍未构建,加强农村治理,必须首先解决治理法治化问题,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也必须首先实现农村治理的法治化。

(二)农村治理法治化是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之间的重要衔接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也是做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衔接工作之年。自实施脱贫攻坚战以来,各个地方都取得了成绩,农村贫困人口实现了脱贫,贫困发生率降至4.6%,但是许多基层干部仍然存在贪污腐败的现象,群众和基层干部都存在法治意识不强的问题,群众敬畏权威,相信权大于法,有的基层干部不顾法律规定,以权压法,基层干部贪污扶贫款项的事件偶有发生。如何做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之间的衔接,农村治理法治化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武隆区农村治理法治化的现实困境

(一)基层干部、群众法治信仰欠缺

一是基层干部的法治信仰欠缺,法治思维能力薄弱。广大农村地区中,基层干部有十分丰富的经验能力,但是由于大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学历较低,导致他们的知识能力不足,法治思维能力亦有所欠缺,在处理基层纠纷时,存在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等现象。如,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对武隆区行政村的基层干部调查发现,他们当中有接近50%的人处理事情以经验为主,只有少部分人会考虑到运用法治思维能力。二是基层群众的法治信仰欠缺。基层群众最为关心的是教育、医疗、就业等与其自身相关的利益,关于法律、法治等,则鲜有过问。这间接导致广大基层地区,存在“信访不信法”的局面。同时,经济落后等原因,导致他们不信法、不尊法、不会用法。当出现邻里矛盾时,基层群众更渴望依靠村干部、村支部书记出面化解矛盾,虽然从表面上是一种法治方式,但是他们所希望的是用村干部、村支部书记的权威帮他们解决矛盾,而不是依靠法治解决。

(二)农村治理立法不完善

法治强调依法治理,依法管理,但是所依之法应为何法,应如何遵守该法,是目前中国广大农村治理法治化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一是现有法律过于笼统,规范性太强。武隆区目前没有出台指导农村治理的具体法律规定,治理中所依之法为《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这些法律规定都过于原则性、规范性,导致无法处理实际矛盾纠纷,群众对此也知之甚少。二是武隆区实施乡村振兴,建设新农村,必定会出现与之相适应的农村工业、产业,这不同于城镇发展模式,需要适合农村发展模式的立法规范。武隆区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争取实现一村一景,一村一品,用产业、旅游带动武隆区乡村发展。但是目前没有出台用以指导乡村旅游业、乡村产业发展的法律文件。

(三)农村法治宣传不到位

武隆区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车载法庭和旅游巡回法庭深入村社,严格将基层群众案件控制在基层,解决在基层。武隆区法院先后在后坪乡高坪村组建了“易法院”扶贫工作室,白石村成立了“让一让”工作室,虽然在农村法治宣传普及方面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效果仍然不显著。2019年,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只有2个,目前仍然有很多村社不重视法治宣传,不注重法治教育,部分群众仍然是“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部分基层村社干部仍然存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宣传也仅注重形式,实际效果差。通过走访调查武隆区部分乡镇群众,他们对于法的概念仅停留在表面,认为杀人、放火即为犯法,对于违法概念所知甚少。

三、武隆区农村治理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一)切实转变思维方式,增强法治信仰

爱因斯坦说:“你不能用产生问题的同一思维方法来解决问题”。要厘清村规民约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区别,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并且有损于群众利益的行为,基层干部切不可行之。要定期加强法治学习,村社干部作为处理基层矛盾的第一棒,必须自己加强法治学习,首先学习习总书记关于法治的有关论述,其次学习各类法律法规等。

(二)完善农村立法,加强依法治理

一是在不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前提下,完善同农村治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二是要厘清村规民约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法规无规定或者无法涉及到的情况下,强化村规民约的作用,但是法律赋予村民的基本权利,村规民约不能越界规定。

(三)加大法律宣传,扩大依法治理理念的影响力

一是要注重宣传的内容。在进村宣传时要选择合适的内容,比如,子女的教育权、农民工的劳动权等问题。二是要注重宣传的方式。不能流于形式,可以通过和群众交心谈心,安排专门负责人一村一户的宣传讲解。三是组建农村法律宣传队伍。充分利用公检法等队伍,从中抽取优秀法律人才,定期深入基层为群众讲解法律知识。

参考文献

[1]王姿雯,王影.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的内涵探究与启示[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20,36(05).

[2]宋才发,刘伟.发挥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法治作用[J].河北法学,2020,38(06).

[3]侯云锦.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0(01).

作者简介:刘碎萍(1994.07—),女,汉族,重庆武隆人,中共重庆市武隆区委党校科研科工作人员,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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