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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医疗解除机制的运用困境及出路

2020-12-23邹扬荣

锦绣·下旬刊 2020年7期
关键词:完善措施大数据

摘要:强制医疗解除机制存在人身危险性判断缺乏可行性标准、申请机制不完善、人身危险性判断缺乏参考因素等问题。对此可通过明确相关主体在解除机制中的影响力、运用大数据完善被强制医疗人人身危险性判断标准、建立解除强制医疗的听证程序等方式完善解除机制。

关键词:刑事强制医疗;运用困境;完善措施;大数据;听证程序

一、刑事强制医疗措施解除机制的运用困境

(一)缺乏人身危险性判断的可行性标准

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具有复杂性,被告人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要从精神病人的精神状况、症状、未来走向等医学角度出发进行判断,而对于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的性质、类型、判断标准等属性,则要需要法官从法律角度出发作出判断。其次,人身危险性的判定涉及社会利益与个人自由、自主权的微妙平衡。这一现状要求法院充分利用医学证据可能提供的辅助,但最终是法律问题,而不是医学问题。然而,当前法院对于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缺乏切实可行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基本唯医疗鉴定意见是从,只要医疗鉴定意见一出,整个案件的结论就基本确定。

(二)程序解除申请主体和程序的规定存在不足

当前有权提出刑事强制医疗解除申请的主体包括强制医疗机构、被强制医疗人及其近亲属,法院作出最终判断。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1.尽管规定了被强制医疗人的解除申请权,但最终法院要听取强制医疗机构的意见,而强制医疗机构本身就有申请权;2.近亲属与强制医疗机构都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如果一方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另一方不同意,将导致法院难以作出判断。而如果法院不顾近亲属反对强行判令解除将可能导致近亲属拒绝承担责任、精神病人再次实施社会危害行为的“二次危险”;3.近亲属程序解除申请权虚化,近亲属难以对法院作出最终决定产生实质影响,法院是否作出解除决定仍然依赖于强制医疗结构的诊断评估报告,这就导致近亲属虽有解除申请权,但强制医疗的解除权力仍然实际控制在强制医疗结构手中。

(三)人身危险性审查的参考信息存在漏洞

目前关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现行法律规定大多对被强制医疗人人身危险性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基本局限于规定人身危险性的参考作用,未对人身危险性判断的参考因素作出具体规定。人身危险性的判断涉及到对周边环境的切实影响,不同的环境对精神病人的接受程度存在不同,被强制医疗人的家庭状况也会影响监护精神病人的能力,对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应当受周边社区和被告人近亲属因素的影響。但从法律规定来看,目前并没有将所在社区成员的意见作为是否解除强制医疗措施的参考,相当于将精神病人回归社会后的监护工作完全寄托于监护人。

二、刑事强制医疗解除机制的完善路径

(一)运用大数据完善被强制医疗人人身危险性判断标准

研究表明,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与多种因素相关,包括最近所实施的暴力行为(暴力史)、攻击性人格、酒精和毒品依赖、触发暴力的社会环境(如敌对关系、个人冲突)、活跃的精神病症状等。因此精神病人的症状只是判断其人身危险部分因素,要对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作出符合现实的精准判断,还要参考精神病人的生活背景、经历等因素。对此可借助大数据技术缓解精神病人症状特殊性和法官工作时间有限性之间的矛盾。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收集当前各地医疗机构治疗精神病人的方法以及判断人身危险性的参考因素,并通过数据筛选其中的有信息,建立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判断的信息库;其次,通过数据清洗、集成、转换、归约、标准化等方式,对数据进行预处理,生成能够进行系统分析的标准化数据;再次,运用模型算法进数据挖掘和分析,包括统计分析、数据挖掘、模型匹配、可视化分析等步骤,最终形成能够为法官所理解和使用的判断人身危险性参考要素。

(二)明确被强制医疗人近亲属在解除机制中的影响力

被强制医疗人近亲属在作出强制医疗措施解除决定及解除后的后续工作中都具有重要作用,首先,近亲属对被强制医疗人的个人状况最为了解,其给出的意见能够帮助法院作出正确判断;其次,在被强制医疗人解除强制医疗措施后,一般仍需要近亲属进行监护和治疗。因此近亲属在维护被强制医疗人切身利益、帮助法院作出正确判断和强制医疗措施解除后的后续工作等问题上具有重要作用,应当在强制医疗解除机制中占有一席之地。对此可建立如下机制明确被强制医疗人在解除机制中的影响力:1.近亲属作出监护承诺的,适当降低解除强制医疗的判断标准,在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情况下,由近亲属监护并承担责任,显然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维护被强制医疗人合法权益,同时能够让精神病人尽快回归家庭,有利于社会和谐;2.法院进行解除强制医疗审查时参考近亲属条件和意见。由近亲属对精神病人的个人状况进行说明,帮助法院正确判断。

(三)建立解除强制医疗的听证程序

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指其对社会的危害可能性。只有当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具有继续危害社会之虞,才有必要采取强制治疗措施。而精神病人的活动区域基本限定在所在社区,因此其社会危害的最直接体现就是对所在社区的影响。不同的社区环境对精神病人的承受能力存在区别,人员的多寡、设施的健全程度、各年龄段人口的比例、是否存在刺激精神病人的因素等,都会影响社区对精神病人的承受能力。因此在认定被强制医疗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决定对其解除强制措施之前,应当以所在社区为中心召开听证会。首先由相关机构宣读鉴定意见和法院对被强制医疗人人身危险性的判断结果,证明精神病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可以在社区生活和治疗;其次由近亲属作出承担监护责任的承诺,并详细阐述精神病人社区治疗期间的监护计划,最大程度打消社区人员的顾虑;同时罗列精神病人在社区生活期间需要注意的事项,提醒社区人员做好预防;最后组织社区人员进行讨论并投票。法院根据投票结果作出是否同意解除强制措施的裁定。

作者简介:邹扬荣(1995—),男,汉族,江西宜春人,在读硕士研究生,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刑事法务方向。

*基金项目:2018年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刑事强制医疗执行程序研究》;项目编号:XSP18YBC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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