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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2020-12-23史洁

锦绣·下旬刊 2020年7期
关键词:数据个人信息保护

摘要:当前我国正逐步进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因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对特定自然人起到识别作用的信息。与此同时,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得到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应偏重于人身权益层面,还应与时俱进的扩展到财产性利益保护层面。要化解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困境,应进行从理念到制度层面的重构。人的尊严应被奉为最高价值,处理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让数据红利在法治环境下更好释放。另外,《民法典》未将个人信息直接纳入人格权权利范畴,那么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体不够明确,这是亟待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个人信息;数据;保护;诉求

1 明确设立个人信息权,对权利义务内容予以详细规定

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任何行为都会留下痕迹,比如账号登录信息、网络浏览记录等。因此,这就需要法律在信息流通的各个环节中,对信息主体享有的权利予以详细规定,对信息采集者、信息控制者的信息处理行为予以规制,从而保障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

然而,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中,对个人信息尚未给出明确的法律定位,2017 年通过的《民法总则》虽有对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护的相关规定,但此处“个人信息”究竟为民事权利抑或法益,学术界中尚未达成一致观点。在最新发布的《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沿用“个人信息”这一表述,仍未明确设立个人信息权。由于个人信息尚未被确定为一项法定权利,因此对于信息主体享有哪些权利、相对人(即信息采集者、信息控制者)应承担哪些义务均未做出明确规定,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大大降低。其次,当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不同层级的立法规范中,且各个法律文件之间缺乏衔接性和协调性,从而导致我国对个人信息在采集、使用、管理方面上缺乏统一的规范和引导。综上所述,从立法设计层面,大数据背景下公民对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诉求为明确设立个人信息权,对权利义务内容予以详细规定,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使之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律体系。

2 厘清权利边界,形成独立的司法保护模式

相比大数据时代到来之前,由于传播空间的限制和技术的匮乏,企业商家对个人信息的采集范围非常有限,仅仅局限于与个人生活紧密相关的私人领域,如个人姓名、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一般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信息的侵犯大多会结合侵權行为、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在现有隐私权的法律框架下予以保护。而伴随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大量个人信息可以被规模化地采集和整合,使得这些“边缘碎片化”信息相互结合可以识别出特定个人,这些信息对本人的重要价值也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的客体呈现数据化扩大化趋势,其范围远远超出隐私权法律框架下的隐私性信息。

然而,由于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中,个人信息尚未被确立为一项法定权利,其与现有具体人格权(尤其是隐私权)的权利边界不够清晰,鉴于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在内容上的部分重叠,导致在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的保障大多是在隐私权法律框架下进行的。但正如上文所提到的,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信息呈现数据化扩大化趋势,其范围远远超过个人隐私。如果仅因为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在客体上的部分重叠而将其长期附属于隐私权的保护框架下,一方面会使公民的个人信息无法得到全面保障,另一方面亦无法体现出个人信息在大数据背景下的重要利用价值。

如前所述,在当今的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商业利用价值和社会利用价值,因此在涉及个人信息侵权的案件审理中,更要协调好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信息利用之间的关系。然而,我国目前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界定尚无统一标准,究竟哪些信息侧重对其人格利益的保护,哪些信息侧重流通利用尚无明确标准。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不明确,将导致信息保护和利用之间缺乏统一的利益权衡标准,最终易造成司法审判中的同案不同判,个案化现象突出。除此之外,各地各级法院在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方式、损害赔偿范围和金额的确定等方面也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裁判依据适用混乱的情况时常出现。综上所述,从司法实践层面,大数据背景下公民对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诉求为厘清其与隐私权的权利边界,形成独立的司法保护模式,并进一步明晰个人信息侵权的认定标准,使司法审判工作更加规范化。

3 构建应对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诉讼救济机制

在如今的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抓取搜集和挖掘分析技术已经在各领域中普遍应用,使得个人信息以数据的形式在互联网环境中迅速传播。基于互联网的无地域性,数据信息可以无限制地自由流通,因此个人信息极易脱离权利人的控制,被信息采集者或信息接收者无限制地复制、修改和利用,从而使个人信息的侵权对象非常广泛、侵权行为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这就对我国个人信息的司法救济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些年来,个人信息的大规模泄露事件也日益频繁。例如在2000 万开房信息泄露事件中,被侵权对象众多,却只有一名被侵害人主动提起诉讼,最终也因个体采集证据能力有限、举证不足而败诉。对于这种大规模的个人信息侵权纠纷,其涉案人数众多、波及地域广泛、诉讼程序复杂,以上这些问题都为此类群体性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不小的挑战,亟须构建更加完善的诉讼救济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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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史洁  (1994.06.17), 女, 河北保定, 研究生, 华北理工大学,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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