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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法治化路径研究

2020-12-23朱竹青

锦绣·中旬刊 2020年12期
关键词:宪法法治

摘要:根据党的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推进合宪性审查,将使法治领域发生革命性的变革,实现法治的原则和精神,充分发挥合宪性审查在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合宪性审查的运行机制和具体制度,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向规范的法律轨道推进。推进合宪性审查是加强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重要措施,然而,现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仍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缺陷。因此,研究如何促进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合宪性;法治;宪法

一、合宪性审查的涵义

在我国,任何涉及宪法审查的文献或论文,都是从广义上理解宪法审查的概念,一般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狭义的宪法审查,即由一个特定的机构来审查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比如孙志刚案,争论的焦点是国务院关于收容遣送的规定是否违反宪法中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这显然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宪法问题,但不幸的是,这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能对公民关于审查制度的建议作出反应,不能说是真正积极的合宪性审查。1第二个层次是合法性审查。鉴于我国目前的情况,从来没有进行过真正的合宪性审查,导致这一概念的场合中,更多的是关于下位法是否违反了上位法,是否违反了法律审查。第三层次,每一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归档和审查,一般是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两高”的司法解释的审查。2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而在新的历史上推进违宪审查工作,不仅是从理论层面研究和反思宪法审查制度,而且是将内涵丰富的新时代与发展目标相结合,充分发挥宪法审查在实践中的作用。加强我国宪法的实施,使成文宪法真正成为一种活生生的宪法,因此,目前宪法审查意义的界定不能局限于狭义上,以更好地推进宪法审查工作的实效性。3

二、我国现行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缺陷

1.宪法的实施在实践中面临困难

宪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根本大法。理论上,宪法包含了民主的思想,这体现在宪法确认人民的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可以通过宪法实现,在宪法中也反映了制度化和合法化,其目的是使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在实践中,宪法强调了确认政治事实的功能,但其法律和法律效果的重要性尚不充分。限制宪法的作用,不利于发挥其规范、指导和激励作用。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监督需要通过合宪性审查来完成,它包括评价、纠正和追责三部分。《宪法》第 62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 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和面临一些困难的情况下,从理论上监督宪法的实施,效果不太理想。

2.宪法审查对象范围不够完整

进行宪法审查的制度和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如何使宪法在具体工作中更加有效,需要一个更明确和清晰的路径。根据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宪法审查的对象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的两项工作程序,将经济特区法规和“两高”的司法解释纳入审查对象的范围。由此可以认为:一是由于自身审查的缺陷,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不属于合宪性审查的范围,现实中有大量的宪法合法性审查案例,由此引发了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即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的问题;第二,审查范围中没有包括数量最多的规章,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规章应当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应当进行内部审查。第三,党章也应纳入宪法审查的范围,在新的时代,坚持要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运作,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凝聚与协调有利于实现党的权威和和谐宪政秩序团结,合宪性审查是为了实现这样一个价值追求,党内法规应该成为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因此,在我国执法的现实中,合宪性审查的覆盖面太窄。

3.合宪性审查的程序不够严密

宪法审查程序主要由立法法规定,但条文的规定十分简单、仔细深入的研究法条,其内容缺乏严谨性,主要表现为:一、行动纲领的主体资格范围太广,提起诉讼的主体包括三类:一类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主要针对的是备案审查;一类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提出审查要求,但至今尚未提出要求。一是其他组织和个人提出审查的权利,4近几年来此类审查的次数有所增加,这三种主题涵盖范围很广,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宪法权利的救济,但由于启动条件的限制,没有做其他规定。第二,审查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对于上述三类由主体發起的违宪审查,立法法的审查程序只提供了一个简单的步骤,就受理程序而言,在需要正式审查之后,审查应符合所遵循的原则、要遵循的具体程序、审查的期限、决定的形式和效力等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导致在实践中的审查过程中,备案审查结果不公开,不能保证启动程序主体的知情权等弊端。因此,简化合宪性审查程序对于新时期在我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也是不利的。

4.合宪性审查的结果没有差异化处理

结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审查的结果处理是一般性的和单一的。首先,宪法审查的结果包括修改和撤销,立法法规定的审查结果包括责令自行纠正、宣布撤销。一般规定笼统、简单,没有专门的章节规定,并非所有情况下都细化了处理的差异;第二,监管备案审查的结果不公开,作为事前审查的一种重要方式,备案审查结果不公开,法规规章提交备案的过程中对这些法规规章进行审查,这是中国的制度优势,也是我国违宪审查机制和合法性审查机制的特点,但法规的备案和审查尚未公开。这对于向全社会传达宪法价值,推动宪法审查工作极为不利。我国目前合宪性审查有抽象审查与具体审查,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之分,由于不同的审查方法作出的审查结果不同,其处理方式也应有所不同,而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显然没有相应的规定。

三、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法治化路径推进

1.必须坚持和确保党的领导

中国作为一个法制建设较晚的发展中国家,也大规模引进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制度和法治理念。4中国的法治道路特别是自身的特点,党在我国的核心地位是不能动摇的。宪法审查制度的建设应遵循党的领导,无论是审查模式、审查主体的确定还是审查过程都要坚持党的领导。合宪性审查遵循党的领导,符合法治的内在逻辑,也是这一制度成功的关键。党可以为合宪性审查提供思想指导,确定正确的目标和方向。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必须为人民提供精神资源,引导国家和社会追求和实现这些核心价值。5从理论上讲,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在西方国家,这一制度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对国家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但并不是说只能遵循西方的合宪性审查标准。6

从任何制度的产生到成熟,都离不开理论的指导和实践的检验。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7作为执政党,中共能够最大限度地分配和优化各方面的资源,为合宪性审查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平台,因此,在合宪性审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党协调各方统筹大局的权力,为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不断有效推进作出贡献。

2.健全宪法解释制度

由于对法律和行为需要审查是否合乎宪法,而宪法文本又是原则性的、抽象的和一般性的,法律则是将宪法文本某一领域或方面的一项规定具体化,从而在具体审查法律的合宪性时需要具体运用到宪法解释,比如同性恋申请婚姻登记,上诉人提出诉讼理由,认为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被理解为男女,这违反了宪法赋予公民平等和婚姻自由的权利,婚姻法中“婚姻”一词是否等同于宪法文本中所规定的“婚姻”的性质,8这显然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同时,为了减轻宪法审查机关的压力,维护一个国家的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的次数不应过多,在一定情形下可分流宪法审查数量,完善宪法解释制度。

宪法的解释和实施与宪法的审查之间有着密切而不可分割的关系,在宪法层面上,不可能为它调整的社会关系制定具体规范,也不可能为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制定具体规范,因此,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具体的宪法纠纷中,有必要根据宪法对法律文件的合宪性作出判断,并解释宪法规范的含义。在我国现行宪法制度下,“宪法解释”作为宪法间接适用于法律解释的基本途径,是未来宪法适用的前景。9

3.合宪性审查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内运作

我国不同于西方国家,政权运作模式也不同于西方国家,无论是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10还是英国的议会制民主,都普遍遵循分权制衡的原则,我国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创立的,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我国的宪法制度下,法院无权对法律进行司法审查。即使对违宪适用法律存在疑问,但从理论上讲,法院没有“维护”法律的空间。11在中国,合宪性审查必须遵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模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维护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国家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12我国的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由其负责和监督。如果法院审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是否符合宪法,就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现行宪法的制度设计,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唯一权力机构,因此,合宪性审查机制不能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果合宪性审查者独立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法律是否合宪性受到相对较小的约束,具有客观的审查环境,但可能会导致两个权力中心,打破人民大会作为宪法的唯一权威。

4.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用

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原“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后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赋予了它新的五项职责,包括促进宪法的实施和推进合宪性审查,13可以预见性地看到,今后中国的合宪性审查具体工作要提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会将重点放在这一点上,为解决我国违宪审查供给能力不足的问题,划分了违宪审查和合法性审查,解决了国家法治审查的空白,统一的审查制度和审查标准,提升了违宪审查协助组织层面。14合宪性审查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宪法秩序和维护宪法权威,但不宜经常使用,因为否则会损害宪法的权威,合宪性审查制度本身的健全在宪法上是对其他立法机构的威慑,使它们能够谨慎地立法和尊重宪法,要尽量避免出现形式上的违宪现象,因此有必要成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结语

新时代是“四个全面”战略背景下的新起点、新层次、新任务、新目标,推进宪法审查工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15随着各项制度的完善,我国的宪法实施和监督将得到加强,合宪性审查将得到大力推进,宪法也将成为一部活的宪法,宪法精神得以弘扬。

法治建设的合宪性审查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能够坚持党的领导,同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我国将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下宪法实施方式建设的历史性突破,中国应坚定地依靠现行宪法,从国家的基本情况和政治现实出发,建立以协调中央与地方政府、党政互动为主要内容的人民代表大会合宪性审查制度。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胡锦光:《合宪性审查》,江苏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3]徐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和法律保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4]阚珂:《人民代表大会那些事》,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

二、期刊类

[1]杨涛:《宪政视角下的“公民上书”》,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6年第2期。

[2]夏引业:《合宪性解释是宪法司法适用的一条蹊径吗---合宪性解释及其相关概念的梳理与辨析》,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8期。

[3]李少文:《宪法工程:一种宪法学方法论》,载《法学评论》2017年第1期。

[4]秦前红:《合宪性审查的意义、原则及推进》,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2期。

[5]李忠夏:《同性婚姻的宪法教义学思考》,载《法学评论》2015年第6期。

[6]佟德志:《司法权力的民主性悖论---美国违宪审查的民主性之争及其启示》,载《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3期。

[7]杜强强:《合宪性解释在我国法院的实践》,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

[8]林来梵:《合宪性审查的宪法政策论思考》,载《法律科学》2018年第2期。

[9]邹平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目标定位与机制创新》,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4期。

[10]李少文:《合宪性审查的外国模式与中国选择》,载《理论视野》2018年第1期。

三、报纸类

[1]濮艷:《浅析新时代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载《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18年第9期。

[2]莫纪宏:《合宪性审查机制建设的40年》,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18年第7期。

作者简介:朱竹青,女,汉族,学生,硕士研究生,海南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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