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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立法保护进程及现状

2020-12-23李萃甘乘旭

锦绣·中旬刊 2020年12期
关键词:著作权立法刑法

李萃 甘乘旭

摘要:我国著作权立法保护近代以来为保护统治阶级确立。直到新中国成立后著作权立法保护才开始为人民服务。中国著作权发展时间较短,还面临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利用文献资料分析法以及内容分析法,以时间顺序对著作权立法进程及现状进行解读。

关键词:著作权;刑法;立法

一、著作权立法,从《大清著作权律》到《伯尔尼公约》

著作权法因其法律主体复杂性、法律内容丰富性使其成为了变化最为频繁的法律制度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颁布,先后于2001年、2010年与2012年作出了三次修订。[1]但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成文法《大清著作权律》诞生于清末民初。

(一)日美体系下的发展:中国著作权法的基石《大清著作权律》

1909年9月,清政府在参考西方以及日本法律条文之后,聘用日本人起草制定《大清著作权律》法律草案。成为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2]虽是为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延续统治,但对著作权立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915年,北洋政府修订颁布《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注册程序及规费实施细则》;1928年与1944年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著作权法》《修正著作权法》,均参照《大清著作权律》结合时代背景为维护统治阶级服务。

新中国成立后,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部社会主义性质法律也是以《大清著作权律》为参考。

(二)《伯尔尼公约》体系下的修订:从被动修订到主动求变

1.被动的发展,著作权法的两次修訂

1992年10月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成为世界版权组织成员。2001年为加入WTO,中国知识产权需达到世界体系要求,直接推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一次修订。[3]

此次修订完成标志着中国著作权法从以日美版权法为蓝本,转向世界体系下以伯尔尼公约为样板的法律。但还是迫于国际环境要求被动发展。

2007年爆发中美知识产权之争,2009年WTO专家组裁决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违反《伯尔尼公约》《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违反中国入世承诺。此次中美知识产权之争败诉,迫使中国2010年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

2.主动求变,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我国版权产业占我国GDP近7%。[4] 著作权法更新是中国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时代需求。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启动会议举行。标志着中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正式启动。也是中国在著作权法方面第一次主动求变。

此次修订立足本国国情主动改变,与世界靠拢不断完善规范,结合时代大环境,有可操作性。

二、《著作权法》法外保护——刑事保护发展三阶段

刑事保护是著作权法能够实施的重要手段。针对于我国著作权刑事立保护的进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空白期(1949年—1979年)

这一阶段文化交流尚不密切,创作作品较少。著作权刑事保护属于空白期。[5]系统的《刑法典》还没有形成,只有一些刑法性质的文件。只能依靠规章做出简单应对。

第二阶段:探索形成期(1979年—1994年)

这一阶段对著作权法需求上升。1979年3月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工作开展。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侵犯著作权行为有了刑事层面的保护。但是著作权专项法律尚未形成,罪名没有归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做到严格意义上的“有法可依”。

1992年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我国根据公约条款内容,于1994年审议通过《关于政治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著作权的单行刑法立法,标志着我国对于著作权刑事立法保护取得重大进展,新增“侵犯著作权罪”罪名。法律系统保障框架初步形成。

第三阶段:改进完善时期(1997年—至今)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面修订。将著作权法单行刑法纳入到刑法典体系之中,“侵犯著作权罪”上升到刑事犯罪。标志着我国第著作权刑事保护规范化与正式化。[6]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对著作权权利与责任进行细化与明确,增加了著作权刑事犯罪相关条款,刑事保护进一步完善。

2004年至2007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两次颁布著作权法的的解释,使侵权刑事门槛降低,刑事保护不断加强。[7] 2011年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著作权法中争议问题进行了界定,使执法人员对犯罪行为查控更加精准,操作更加明确。

这一阶段最大特点是政治经文化发展,中国步入高速发展时期。著作权犯罪行为增加,刑事保护需求上升。相关法律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法律条文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

三、现状

我国《著作权法》立法运行仅30年,并入刑法典刑事保护体系才20多年。我国法律建设进程已经相对完备。但互联网时代,信息交互发达状态下,法律更迭难以跟上信息技术发展。

第一,网络环境复杂,信息更新速度快。信息交互突破时空限制,著作权跨国犯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难度。面对海量信息,监督到每一次著作权犯罪难以实现。且侵权行为发生与追责存在时间差,犯罪行为有时无法界定。甚至于犯罪方已经准备好证据抢夺著作权。

第二,概念模糊不清,侵权界线难以界定。很多犯罪行为钻法律漏洞。“借鉴”“致敬”与“抄袭”的区别难以判断。甚至衍生出“融梗”“洗稿”等变向侵犯著作权行为。

第三,著作权立法还需完备。我国著作权立法时间较短,民众产权意识模糊。互联网时代,大公司资本打压、并购、搭建垄断性传播平台。抢注无产权作品,要求旗下作者转让著作权。利用法律漏洞对创作者进行打压,单一著作权法律难以对其进行制裁。

综上,我国著作权立法保护从无到有,从被动修订到主动求变。三十年间经历了快速发展并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是社会问题不断产生,发现解决问题本身就存在滞后性,每一套法律产生制定背后都伴随着社会“阵痛”为代价。与时俱进追赶乃至抢先时代步伐,积极向法律体系更完备国家地区学习,这是当今著作权立法保护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吴汉东,刘鑫.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评析[J].东岳论丛,2020(1):164-171.

[2]金眉, 张中秋. 中国著作权立法史述论[J]. 法学评论, 1994(02):81-85.

[3]卢海君.改革开放40年的中国著作权法制[J].中国出版,2018(23):18-21.

[4]吴汉东.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J]. 法商研究, 2012(04):5-9.

[5]邵彦铭. 我国著作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研究[J]. 知识产权, 2015(09):59-63.

[6]王瑞, 吴邲光, 王素娟. 论著作权的刑法保护[J]. 中国检察官, 2005, 000(001):54-56.

[7]魏子翔. 论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J]. 东方企业文化, 2015, 000(019):227-227.

作者简介:李萃(1997年10月—)女,汉族,河北沧州人,河北大学,2020级新闻传播硕士研究生在读

甘乘旭(1993年2月—)男,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大学,2019级新闻传播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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