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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出电动自行车管理新规

2020-12-23

中国自行车 2020年6期
关键词:交通管理器械管理局

据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最新消息,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在前期调研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与此同时,为从源头上攻破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将依据《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处罚形成统一标准。

电动自行车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1.电动自行车要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严禁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按规定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规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能源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公安交警部门如发现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在道路上行驶,可依法扣留违法上道路行驶器械,并对该行为处警告或者罚款50元。

3.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的人员年龄明显超过了16周岁,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法处罚,并对该行为处警告或者罚款50元。

4.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消防通道、消防楼梯、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充电。违反要求者将由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处罚,并对该行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5.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的,将由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处罚,并对该行为罚款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

6.严禁个人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违反要求者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该行为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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