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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人开设“东北人家”餐馆不侵权

2020-12-23

上海商业 2020年12期
关键词:农家菜餐馆被告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近日就海南某公司诉上海满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满得福公司开设“东北人家”餐饮店的行为并未构成侵犯原告权利商标“东北人”,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原告海南某公司为注册在第43类餐饮服务上的“东北人”商标的权利人,海南某公司认为被告满得福公司在其经营的餐馆招牌、菜单、点菜单中使用“东北人家”标识,在美团网、大众点评网上使用“东北人家饺子王农家菜”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将其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淑娟律师接受委托,针对被诉行为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分析,制定了相应的诉讼策略,提出了以下抗辩理由:其一,被告的经营者系东北人,使用“东北人家农家菜”是对所开办东北菜餐饮服务特点的合理性描述使用,未有攀附原告的意图;其二,原告的商标没有显著性,且含有地域名称“东北”,本不应该被核准注册,即便已经注册成功,对其保护范围也应当有所限制。

为佐证代理意见,承办律师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整理出了大量原告照片(如图),以提示法庭注意,“东北人”在东北菜系的餐饮服务上用做商标在显著性上具有先天不足的缺陷,如果“东北人”标识还原到常规字体,餐馆门头去掉这种装饰、装潢的话,消费者是很难识别服务提供者的。

最终,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获得了法院的认可,被告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的行为,应以被告所用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因前述相同或近似标识是否导致公众混淆为判断标准。据此,法院认定“东北人”与“东北人家”构成近似商标,但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告不构成侵害原告对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胜诉维护了东北人开设“东北人家”餐馆的合法权益,亦诠释了何谓诉权不可滥用,由于原告并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经生效,至此,市面上100多家“东北人家”餐馆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或将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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