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犯罪监察证据的几点感想
2020-12-21黄吉伟
视界观·下半月 2020年9期
摘要:我国于2018年公布实施了《监察法》。新成立的监察委是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它有权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此情况下,监察委在调查阶段所获取的证据就会进入到刑事诉讼环节,会面临与刑事诉讼证据的相衔接的问题。
关键词:职务犯罪监察证据;刑事诉讼证据;衔接
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规范监察委执法工作,我国于2018年3月制定并颁布了《监察法》。根据改革要求,监察委由原来的监察局、检察院反贪反渎部门组成,并且和党的纪检部门合署办公。依据《监察法》第11条、第3条及其释义之规定,监察委是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监察委行使调查权,它有权对涉嫌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其中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此情况下,监察委在调查阶段所获取的证据一旦进入到刑事诉讼环节,会面临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相衔接问题。
一、监察法有关监察证据的相关规定及缺陷
1.有关监察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何谓监察证据?《监察法》第18条释义解释为,它是指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监察机关所调查事项的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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