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视角浅谈制定香港国安法的必要性
2020-12-21叶红芳
视界观·下半月 2020年9期
叶红芳
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基本法》,同日公布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日起施行。《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组织或团体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香港自回归祖国以来,第23条相关的立法工作举步维艰。2003年,当时的特首董建华推动立法,遭到英美积极扶持的香港本土势力的激烈反对,当时又恰遇“非典”病毒侵袭,经济受到一定影响,立法工作被迫搁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给外国势力代言人成功上位夺取最高香港治权设置了不可逾越的门槛,9月外国势力及其支持的反对派采取“占中”的街头政治形式,企图以破坏香港的经济稳定与特区政府的正常运转来要挟特区政府与中央政府。
一、香港国安法的制定是进一步完善我国总体国家安全
观体系的客观要求。
2014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根据国际国内形式研究决定设置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同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首次会议,首次提出我国“总体国家安全观”概念,成为新时期我国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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