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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法律的适用

2020-12-21周钧

视界观·下半月 2020年9期
关键词:工程造价

周钧

摘要:2020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突然爆发,给社会经济活动带来很多不利影响。各级政府和法院为合力降低疫情影响,及时化解工程纠纷发布各类指导意见,笔者依据各级法院对于疫情这一特殊时期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适用,及工程咨询企业履行造价咨询合同过程中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的解读和使用做出区分显的尤为重要.

关键词:工程造价;法律政策;不可抗力

一、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有什么影响?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1.认定本次疫情为不可抗力,在符合免责事由的前提下,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2.就部分免除责任,包括以下情形:

(1)对于不能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免除逾期责任,顺延履行期限;

(2)对于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可以免除不能履行部分的责任,根据当事人要求变更合同为部分履行。

二、适用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应满足的条件。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第二条中认为,新冠肺炎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商事合同的履行都构成阻碍。对于在疫情发生前签订的商事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冠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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